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58)
(1)对应为起飞所确定的指示空速和起飞期间临界发动机失效时应采取的程序。
(2)空速校准值。
(3)自转着陆的操作技术,相应的空速和下降率。
(4)按照本规定第29.62条确定的中断起飞距离和按照第29.61条确定的起飞距离。
(5)按照本规定第29.81或者第29.85条确定的着陆数据。
(6)沿着按照本规定第29.67条(a)款(1)项和(a)款(2)项要求的飞行条件确定的飞行航迹,对应编排起飞数据的每种重量、高度和温度的稳定爬升梯度:
(ⅰ)在本规定第29.67条(a)款(1)项要求的介于起飞距离的终点和旋翼航空器达到起飞场地上空60米(200英尺)(对于高架直升机场,比起飞剖面的最低点高60米(200英尺))的点之间的飞行条件;
(ⅱ)在本规定第29.67条(a)款(2)项要求的介于旋翼航空器达到起飞场地上空60米(200英尺)和300米(1,000英尺)(对于高架直升机场,比起飞剖面的最低点高60米(200英尺)和300米(1,000英尺))的点之间的飞行条件。
(7)按照本规定第29.49条确定的无地效悬停性能,和在每个高度、温度条件下,全方位、风速不低于8.74米/秒(17节)的任何风情况下,旋翼航空器能够安全无地效悬停的最大重量。这些数据必须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悬停图表中给出。
(b)B类
对于B类旋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包含:
(1)起飞距离和离场爬升速度,以及一台发动机失效时确定自转着陆飞行航迹的有关资料,包括计算的高度和温度的影响。
(2)稳定爬升率和有地效悬停升限,以及相应的空速和其他有关资料,包括计算的高度和温度和影响。
(3)着陆距离、相应的空速和着陆场地类型,以及可能影响此着陆距离的任何有关资料,包括重量、高度和温度的影响。
(4)近地面飞行的最大安全风。
(5)空速校准值。
(6)高度-速度包线,但将此包线作为使用限制的旋翼航空器除外。
(7)当以本规定第29.71条确定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速度和条件自转时,下滑距离随高度的变化的资料。
(8)按照本规定第29.49条确定的无地效悬停性能,和在给出数据对应的环境条件下演示的最大安全风。另外,在每个高度和温度条件下,旋翼航空器可在全方位、风速不小于8.74米/秒(17节)的任何风情况下,无地效安全悬停的最大重量。这些数据必须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悬停图表中给出。
(9)对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应用所必需的任何附加的性能数据。
第29.1589条 装载资料
如果乘员重量取任何有可能的值,而处在按照本规定第29.25条确定的最大和最小重量之间的可能装载情况会导致重心超过第29.27条规定的任一极限,则对每一个这种可能情况都必须有装载说明。
H章 附 则
第29.2001条 施行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2年7月2日以民航总局令第113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4月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1号修改的《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A
持续适航文件
A29.1 一般规定
(a)本附录规定本规定第29.1529条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b)旋翼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发动机和旋翼(以下统称产品)的持续适航文件,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要求的设备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有关这些设备和产品与旋翼航空器相互联接关系的资料。如果装机设备或者产品的制造商未提供持续适航文件,则旋翼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上述对旋翼航空器持续适航必不可少的资料。
(c)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对如何分发申请人或者装机产品和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持续适航文件更改资料,进行说明。
A29.2 格式
(a)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者多本手册。
(b)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A29.3 内容
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或者局方接受的其他语言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下列手册或者章节(视适用而定)以及下列资料:
(a)旋翼航空器维修手册或者章节
(1)概述性资料,包括在维修和预防性维修所需范围内对旋翼航空器特点和数据的说明。
(2)旋翼航空器及其系统和安装(包括发动机、旋翼和设备)的说明。
(3)说明旋翼航空器部件和系统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包括适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
(4)关于下列细节内容的勤务资料:维修点、油箱和流体容器的容量以及所用流体的类型,各系统的适用压力,检查和勤务的接近口盖位置、润滑点位置和使用的润滑剂、勤务所需设备、牵引说明和限制、系留、顶起和调水平的资料。
(b)维修说明
(1)旋翼航空器的每一部分及其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旋翼、附件、仪表和设备的定期维修资料,该资料提供上述各项应予清洗、检查、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并提供检查的程度、适用的磨损允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附件、仪表或者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修技术、测试设备或者专家才能处理,则申请人可以指明向该件的制造商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及其与适航限制章节必要的相互参照也必须列入。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旋翼航空器持续适航所需维修频次和范围的维修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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