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59)
(2)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检查排故资料。
(3)说明拆卸与更换产品和零件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应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资料。
(4)其他通用程序说明,包括系统地面运转试验、对称检查、称重和确定重心、顶起和支撑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c)结构检查口盖图和无检查口盖时为获得检查通路所需的资料。
(d)在规定要作特种检查(包括射线和超声波检查)的部位进行特种检查的细节资料。
(e)检查后对结构进行防护处理所需的资料。
(f)关于结构紧固件的所有资料。如标识、报废建议和拧紧力矩。
(g)所需专用工具清单。
A29.4 适航限制章节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标题为“适航限制”的章节,该章节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他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章节必须规定型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强制性更换时间、结构检查时间间隔和相关结构检查程序。如果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条要求的适航限制章节内容必须列入主要手册中。申请人必须在该章节显著位置清晰声明:“本适航限制章节已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规定了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有关维修和运行的条款所要求的维修内容,如果局方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纲则除外。”
附件B
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
Ⅰ 通用要求
运输类直升机在未满足本附录规定的设计和安装要求时,不得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的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Ⅱ 定义
(a)VYI表示仪表飞行时的爬升速度,在表明符合仪表飞行爬升要求时,用它代替VY。
(b)VNEI表示仪表飞行时不可超越速度,在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最大速度限制要求时,用它代替VNE。
(c)VMINI表示仪表飞行时最小速度,以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时最小速度的限制要求。
Ⅲ 配平
在所有经批准的适合于该型号仪表飞行规则的空速、功率状态和形态下,必须能将周期变距、总距和航向操纵力配平到零。
Ⅳ 纵向静稳定性
(a)通用要求
在本附录Ⅳ(b)至(f)规定的重量和重心临界组合情况下,直升机必须具有确实的纵向操纵力静稳定性。杆力必须随速度变化,以便速度有显著变化时驾驶员能明显地感觉到由此引起的杆力的变化。对于在本附录Ⅳ(b)至(f)规定的每一种配平条件下,当操纵力缓慢松释时,空速必须恢复到配平速度的10%范围内。
(b)爬升
必须在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爬升时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是在VYI速度配平;
(2)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3)在VYI速度下限制爬升率至少5米/秒(1,000英尺/分)所需的功率或者最大连续功率,取小者。
(c)巡航
必须在0.7~1.1VH(或者VNEI,如果VNEI比VH小)的整个速度范围内,在不超过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时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在0.9VH或者0.9VNEI(取小者)配平,并将功率调整为该速度平飞所需的功率;
(2)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d)小速度巡航
必须在0.9VMINI~1.3VMINI或者到配平速度加37.04千米/小时(20节)(取大者)的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以1.1VMINI配平,并将功率调整为该速度平飞所需的功率;
(2)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e)下降
必须在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以0.8VM或者0.8VNEI(或者对于起落架放下情况为0.8VLE)(取小者)配平;
(2)以配平速度下降,下降率保持5米/秒(1000英尺/分)所需的功率;
(3)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适用)。
(f)进场
必须在0.7倍推荐最小进场速度到高于推荐最大进场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在推荐的一个或者多个进场速度配平;
(2)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适用);
(3)保持3°下滑角所需的功率和保持经批准的最陡进场梯度所需的功率。
Ⅴ 横向——航向静稳定性
(a)在整个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航向静稳定性必须是正的。在配平状态进行直到±10°侧滑角的直线稳定侧滑时,除配平点附近的小范围侧滑角区域外,航向操纵量必须随侧滑角增大而连续增加。在直到该机型最大适用侧滑角的更大角度,增加航向操纵量必须能够使侧滑角增大。必须能够在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及警觉,保持平稳飞行。
(b)在整个经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在配平状态±10°范围的侧滑中,横向操纵动作或者操纵力不得有驾驶员感觉到的负的上反稳定性。纵向周期杆随侧滑的移动不得过大。
Ⅵ 动稳定性
(a)周期少于5秒的任何振荡,必须在不大于1个周期内衰减到原振幅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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