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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6)
(1)在经批准的工作高度和温度条件下;
(2)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和重心范围内的任一临界载重状态;
(3)有动力飞行时,在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一速度、功率和旋翼转速状态;
(4)无动力飞行时,在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一速度和旋翼转速状态,此状态在操纵系统符合批准的安装说明和容限下是能达到的。
(b)对这类型号的任何可能的使用情况下,包括下列使用情况,不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和体力,并且没有超过限制载荷系数的危险,便能保持任何需要的飞行状态,以及从任一飞行状态平稳地过渡到任何其他飞行状态:
(1)满足运输类A类旋翼航空器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单发突然失效;
(2)其他旋翼航空器,全部发动机突然失效;
(3)本规定第29.695条规定的整个操纵系统突然失效。
(c)如果申请夜间或者仪表飞行合格审定,则要具有夜间或者仪表飞行所要求的任何附加特性。对直升机仪表飞行的要求见本规定附录B。
第29.143条 操纵性和机动性
(a)在下列过程中,旋翼航空器必须能够安全地操纵和机动:
(1)稳定飞行;
(2)适应该型号的任何机动飞行,包括:
(ⅰ)起飞;
(ⅱ)爬升;
(ⅲ)平飞;
(ⅳ)转弯飞行;
(ⅴ)自转;
(ⅵ)着陆(有动力和无动力)。
(b)周期变距操纵余量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能够在VNE时提供满意的滚转和俯仰操纵: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临界旋翼转速;
(4)无动力(除演示表明符合本条(f)款的直升机外)和有动力。
(c)必须确定所有方位情况下从0到至少8.74米/秒(17节)的风速,在此风速下,旋翼航空器在下列情况下,能够在地面或者近地面处进行与其型号相适应的任何机动飞行(如侧风起飞、侧飞与向后飞),而不丧失操纵: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临界旋翼转速;
(4)高度,从标准海平面条件到旋翼航空器所能达到的最大起飞和着陆高度。
(d)必须确定所有方位情况下从0到至少8.74米/秒(17节)的风速,在此风速下,旋翼航空器在下列情况下,能够无地效飞行而不丧失操纵:
(1)申请人选定的重量;
(2)临界重心;
(3)申请人选定的旋翼转速;
(4)高度,从标准海平面条件到旋翼航空器所能达到的最大起飞和着陆高度。
(e)在(1)满足运输类A类旋翼航空器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中的一台发动机失效后,或者(2)其他旋翼航空器全部发动机失效后,当发动机失效发生在最大连续功率和临界重量时,旋翼航空器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速度和高度全部范围内,必须是可以操纵的。在发动机失效后的任何情况下,修正动作的滞后时间不得小于如下规定:
(1)对巡航状态为1秒或者驾驶员正常的反应时间(取大值);
(2)对任何其他状态为驾驶员正常反应时间。
(f)对于按照本规定第29.1505条(c)款制定的VNE(无动力)的直升机,必须在下列条件下,以临界重量、临界重心和临界旋翼转速演示:
(1)在有动力VNE时,最后一台工作的发动机不工作后,直升机必须能安全地减速到无动力VNE,且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
(2)在速度为1.1VNE(无动力)时,周期变距操纵余量必须允许在无动力的情况下能提供满意的滚转和俯仰操纵。
第29.151条 飞行操纵
(a)纵向、横向、航向和总距操纵不得出现过大的启动力、摩擦力和预载。
(b)操纵系统的各种力和活动间隙不得妨碍旋翼航空器对操纵系统输入的平稳和直接的响应。
第29.161条 配平操纵
配平操纵:
(a)在以任何合适速度平飞时,任一稳定的纵向、横向和总距操纵力必须配平至零;
(b)不得引起操纵力梯度有任何不希望的不连续。
第29.171条 稳定性:通用要求
在预期的长时间正常运行中,在任何正常的机动飞行期间,旋翼航空器的飞行不应使驾驶员有过分的疲劳和紧张。在演示时必须至少做三次起落。
第29.173条 纵向静稳定性
(a)纵向操纵必须这样设计:为获得小于配平速度的空速,操纵杆必须向后运动。而为了获得大于配平速度的空速,操纵杆必须向前运动。
(b)在申请合格审定的整个高度范围内,在本规定第29.175条(a)款至(d)款中规定的机动飞行期间,油门和总距保持不变的状态下,操纵杆位置与空速的关系曲线斜率必须是正的。然而,在局方确认可接受的有限的飞行条件或者运行模式下,如果旋翼航空器拥有的飞行特性,允许驾驶员,在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或者警觉条件下,便能将空速保持在设定配平空速的±9.26千米/小时(5节)范围内,操纵杆的位置与速度的关系曲线的斜率可以是中立的或者负的。
第29.175条 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a)爬升
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下列条件,速度从VY–18.52千米/小时(10节)到VY+18.52千米/小时(10节),爬升状态下表明:
(1)临界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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