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7)
(2)临界重心;
(3)最大连续功率;
(4)起落架收起;
(5)旋翼航空器在VY配平。
(b)巡航
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下列条件,速度以0.8VNE–18.52千米/小时(10节)至0.8VNE+18.52千米/小时(10节),或者VH小于0.8VNE时,从VH–18.52千米/小时(10节)至VH+18.52千米/小时(10节),巡航状态下表明: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以0.8VNE或者VH平飞所需的功率,取小值;
(4)起落架收起;
(5)旋翼航空器配平在0.8VNE或者VH,取小值。
(c)VNE
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下列条件,速度从VNE–37.04千米/小时(20节)至VNE,表明: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VNE–18.52千米/小时(10节)平飞功率或者最大连续功率,取小值;
(4)起落架收起;
(5)旋翼航空器配平在VNE–18.52千米/小时(10节)。
(d)自转
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以下自转状态下表明:
(1)速度从最小下降率速度–18.52千米/小时(10节)到最小下降率速度+18.52千米/小时(10节)
(ⅰ)临界重量;
(ⅱ)临界重心;
(ⅲ)起落架放下;
(ⅳ)旋翼航空器配平在最小下降率速度。
(2)速度从最佳下滑角速度–18.52千米/小时(10节)到最佳下滑角速度+18.52千米/小时(10节)
(ⅰ)临界重量;
(ⅱ)临界重心;
(ⅲ)起落架收起;
(ⅳ)旋翼航空器配平在最佳下滑角速度。
第29.177条 航向静稳定性
(a)航向操纵须按照如下方式工作:在本规定第29.175条(a)款、(b)款、(c)款和(d)款中规定的配平状态,油门杆和总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随航向操纵输入引起的旋翼航空器运动感觉和运动方向应与脚蹬运动方向一致。在侧滑角到以下值中较小值时,侧滑角必须随着航向操纵量的稳定增加而增加:
(1)从配平速度在小于最小下降率速度27.78千米/小时(15节)时的25度侧滑角,线性变化到配平速度在VNE时的10度侧滑角;
(2)按照本规定第29.351条建立的稳定侧滑角;
(3)申请人选定的,对应于至少0.1g侧向力的侧滑角;
(4)最大航向操纵输入所获得的侧滑角。
(b)当航空器接近侧滑极限时,伴随着侧滑必须有足够的提示警示驾驶员。
(c)按本条(a)款规定的方式机动过程中,侧滑角与航向操纵位置之间的关系曲线,在配平周围小的角度范围内可以是负斜率,前提是在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或者警觉条件下,就可以保持所需要的航向。
第29.181条 动稳定性:A类旋翼航空器
在主飞行操纵器件处于松浮和某一固定位置下,在从VY到VNE之间任何速度下出现的任何短周期振荡必须是受到正阻尼。
第四节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
第29.231条 通用要求
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良好的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包括在使用中预期的任一工作状态下不得有不可操纵的倾向。
第29.235条 滑行条件
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得能承受当旋翼航空器在正常使用中可以合理预期到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时的载荷。
第29.239条 喷溅特性
如果申请水上使用的合格审定,在滑行、起飞或者着水期间,不得有遮蔽驾驶员视线及危及旋翼、螺旋桨或者旋翼航空器其他部件的喷溅。
第29.241条 “地面共振”
在地面旋翼转动时,旋翼航空器不得发生危险的振荡趋势。
第五节 其他飞行要求
第29.251条 振动
在每一种合适的速度和功率状态下,旋翼航空器的每一部件必须没有过度的振动。
C章 强度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9.301条 载荷
(a)强度的要求用限制载荷(使用中预期的最大载荷)和极限载荷(限制载荷乘以规定的安全系数)来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载荷均为限制载荷。
(b)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空气载荷、地面载荷和水载荷必须与计及旋翼航空器每一质量项目的惯性力相平衡。这些载荷的分布必须接近或者偏保守地反映真实情况。
(c)如果在载荷作用下的变位会显著改变外部载荷或者内部载荷的分布,则必须考虑这种重新分布。
第29.303条 安全系数
除非另有规定,安全系数必须取1.5。此系数适用于外部载荷和惯性载荷,除非应用它得到的内部应力是过分保守的。
第29.305条 强度和变形
(a)结构必须能承受限制载荷而无有害的或者永久的变形。在直到限制载荷的任何载荷作用下,变形不得影响安全运行。
(b)结构必须能承受极限载荷而不破坏,此要求必须用下述任一方法表明:
(1)在静力试验中,施加在结构上的极限载荷至少保持3秒钟;
(2)模拟真实载荷作用的动力试验。
第29.307条 结构验证
(a)必须表明结构对计及其使用环境的每一临界受载情况均满足本章的强度和变形要求。只有经验表明结构分析的方法(静力或者疲劳)对某种结构是可靠的情况下,对这种结构才可采用分析的方法,否则必须进行验证载荷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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