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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8)
(b)为满足本章的强度要求所作的试验必须包括:
(1)旋翼、旋翼传动系统和旋翼操纵系统的动力及耐久试验;
(2)包括操纵面在内的操纵系统的限制载荷试验;
(3)操纵系统的操作试验;
(4)飞行应力测量试验;
(5)起落架落震试验;
(6)用于新的或者非常规设计特点所要求的任何附加试验。
第29.309条 设计限制
为表明满足本章的结构要求,必须制定下列数据和限制:
(a)设计最大重量和设计最小重量;
(b)有动力和无动力时主旋翼的转速范围;
(c)在本条(b)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应主旋翼每一转速下的最大前飞速度;
(d)最大后飞和侧飞速度;
(e)与本条(b)款、(c)款和(d)款所规定的限制相对应的重心极限;
(f)每一动力装置和每一相连接的旋转部件之间的转速比;
(g)正的和负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第二节 飞行载荷
第29.321条 通用要求
(a)必须假定飞行载荷系数垂直旋翼航空器的纵轴,并且与作用在旋翼航空器重心上的惯性载荷系数大小相等、方向相反。
(b)对以下情况必须表明满足本章的飞行载荷要求:
(1)从设计最小重量到设计最大重量的每一重量;
(2)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使用限制内,可调配载重的任何实际分布。
第29.337条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述规定之一设计:
(a)从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3.5到负限制机动载荷系数–1.0的范围;
(b)任一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不得小于2.0,负限制机动载荷系数不得大于–0.5,但
(1)需用分析和飞行试验表明超过所选取系数的概率为极小可能的;
(2)所选取系数对在设计最大重量和设计最小重量之间的每一重量情况均是适当的。
第29.339条 合成限制机动载荷
假设由限制机动载荷系数得到的载荷,作用在每个旋翼桨毂中心和每个辅助升力面上,并且载荷方向和在各旋翼和各辅助升力面间的分配应能代表包括具有最大设计前进比的有动力和无动力飞行在内的每一临界机动情况。此前进比是旋翼航空器飞行速度在桨盘平面的分量与旋翼桨叶的桨尖速度之比,用下式表示:

式中:
V:沿飞行航迹的空速(米/秒);
α:桨距不变轴在对称平面上的投影和飞行航迹垂线间的夹角(弧度,轴指向后为正);
Ω:旋翼的角速度(弧度/秒);
R:旋翼半径(米)。
第29.341条 突风载荷
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包括悬停在内的每个临界空速下由9.14米/秒(30英尺/秒)的垂直和水平突风产生的载荷。
第29.351条 偏航情况
(a)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由本条(b)款和(c)款规定的机动飞行载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对重心处的不平衡气动力矩,由考虑的主要质量提供的反作用惯性力以合理的或者保守的方式相平衡;
(2)主旋翼最大转速。
(b)为了产生本条(a)款所要求的载荷,在由0到0.6VNE的前飞速度下,旋翼航空器作无偏航非加速飞行时:
(1)将驾驶舱内方向操纵器件突然移动到由操纵止动器或者由本规定第29.397条(a)款规定的驾驶员最大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转;
(2)达到最终侧滑角或者90°,二者中取小值。
(3)将方向操纵器件突然返回到中立位置。
(c)为了产生本条(a)款所要求的载荷,在由0.6VNE到VNE或者VH(二者中取小值)的前飞速度下,旋翼航空器作无偏航非加速飞行时:
(1)将驾驶舱内方向操纵器件突然移动到由操纵止动器或者由本规定第29.397条(a)款规定的驾驶员最大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转;
(2)在VNE或者VH中较小的速度下,达到最终侧滑角或者15°,二者中取小值;
(3)将本条(b)款(2)项和(c)款(2)项的侧滑角直接随速度变化;
(4)将方向操纵器件突然返回到中立位置。
第29.361条 发动机扭矩
发动机限制扭矩不得小于下列数值:
(a)对于涡轮发动机,其限制扭矩不得小于下列中的最大值:
(1)最大连续功率时的平均扭矩乘以1.25;
(2)本规定第29.923条所要求的扭矩;
(3)本规定第29.927条所要求的扭矩;
(4)因故障或者结构损坏(如压气机卡滞)引起的发动机突然停车而产生的扭矩。
(b)对于活塞发动机,其限制扭矩不得小于最大连续功率时的平均扭矩乘以下列系数:
(1)对于有5个或者5个以上汽缸的发动机,为1.33;
(2)对于有4个、3个、2个汽缸的发动机,分别为2、3和4。
第三节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第29.391条 通用要求
各辅助旋翼、固定的或者可动的安定面或者操纵面和用于任何飞行控制的各操纵系统,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395条、第29.397条、第29.399条、第29.411条和第29.427条的要求。
第29.395条 操纵系统
(a)对本规定第29.397条所规定载荷的反作用力,必须由下列部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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