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5年第8号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已于2025年11月21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
2025年11月27日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目 录
A章 总则
B章 飞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性能
第三节 飞行特性
第四节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
第五节 其他飞行要求
C章 强度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飞行载荷
第三节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第四节 地面载荷
第五节 水载荷
第六节 主要部件要求
第七节 应急着陆情况
第八节 疲劳评定
D章 设计与构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旋翼
第三节 操纵系统
第四节 起落架
第五节 浮筒和船体
第六节 载人和装货设施
第七节 防火
第八节 外挂物
第九节 其他
E章 动力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旋翼传动系统
第三节 燃油系统
第四节 燃油系统部件
第五节 滑油系统
第六节 冷却
第七节 进气系统
第八节 排气系统
第九节 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和附件
第十节 动力装置的防火
F章 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仪表:安装
第三节 电气系统和设备
第四节 灯
第五节 安全设备
G章 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使用限制
第三节 标记和标牌
第四节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H章 附则
附录A 持续适航文件
附录B 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
附录C A类旋翼航空器准则
附录D HIRF环境和设备HIRF试验水平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A章 总 则
第27.1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最大重量等于或者小于3,180公斤(7,000磅)且其乘客座位数不大于9座的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
(b)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者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c)多发旋翼航空器可以按照A类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C的要求。
第27.2条 特别追溯要求
(a)对于2003年8月1日以后制造的各旋翼航空器,申请人必须表明每个乘员座椅均装有满足本条(a)款(1)项、(a)款(2)项和(a)款(3)项要求的安全带和肩带。
(1)每个乘员座椅必须具有一套单点脱扣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每个驾驶员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必须允许驾驶员在系上安全带和肩带就座时能够完成飞行操作所有必需的功能。安全带和肩带不使用时必须有措施将其固定,以免妨碍旋翼航空器的操作和应急情况下的快速撤离。
(2)必须用安全带加上能防止头部与任何伤害性物体碰撞的肩带,保护每个乘员免受严重的头部损伤。
(3)在适用的情况下,安全带和肩带必须满足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规定的静强度和动强度要求。
(4)对本条而言,旋翼航空器制造日期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ⅰ)反映旋翼航空器完工并满足局方批准的型号设计资料的验收检查记录或者等效记录的日期;
(ⅱ)外国适航当局证明该旋翼航空器完工并颁发初始标准适航证或者等效文件的日期。
(b)对于2002年8月1日之前确定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旋翼航空器:
(1)只要申请人表明符合2002年8月1日施行的本规章所有适航要求,其最大乘客座位可以增加至8座或者9座。
(2)只要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其最大重量可以增加至2,730公斤(6,000磅)以上:
(ⅰ)增加后的乘客座位数不超出2002年8月1日审定的最大数量;
(ⅱ)申请人表明符合至2002年8月1日有效的本规章所有适航要求。
B章 飞 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7.21条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本章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
(a)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旋翼航空器进行试验,或者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等准确的计算;
(b)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与重心的每种预期的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第27.25条 重量限制
(a)最大重量
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定每项适用要求的最重重量)必须这样制定:
(1)不大于:
(ⅰ)申请人选定的最重重量;
(ⅱ)设计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定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重重量);
(ⅲ)表明符合本规定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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