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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12)
(2)开始触水后展开的浮筒
每一浮筒必须按照本条(b)款(1)项所述的完全浸没或者部分浸没进行设计。此外,每一浮筒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旋翼航空器与水面10.3米/秒(20节)的相对限制速度所产生的垂直载荷和阻力载荷的组合载荷。垂直载荷不得小于本条(b)款(1)项所确定的可能的最大浮力载荷。
第八节 疲劳评定
第27.571条 飞行结构的疲劳评定
(a)通用要求
飞行结构的每一部分(飞行结构包括旋翼、发动机和旋翼桨毂之间的旋翼传动系统、操纵机构、机身、起落架以及与上述各部分有关的主要连接件)凡其破坏可能引起灾难性事故者必须予以认定,并必须按照本节(b)款、(c)款、(d)款或者(e)款的规定进行评定。下述规定适用于各种疲劳评定:
(1)评定的方法必须是经批准的。
(2)必须确定可能破坏的部位。
(3)在确定下述内容时必须包括飞行测量:
(ⅰ)本规定第27.309条规定的整个限制范围内的全部临界状态的载荷或者应力,但机动载荷系数不必超过使用中预期的最大值;
(ⅱ)高度对这些载荷或者应力的影响。
(4)载荷谱必须和使用中预期的同样严重,包括但不限于外挂货物操作(适用时)以及地空地循环。载荷谱必须建立在本条(a)款(3)项确定的载荷或者应力基础上。
(b)疲劳容限评定
在不按照本规定附录A的第A27.4条制定的更换时间,检查间隔或者其他程序的情况下,必须表明结构的疲劳容限能保证发生灾难性疲劳破坏的概率为极小可能的。
(c)更换时间评定
必须表明在按照本规定附录A的第A27.4条提供的更换时间内发生灾难性疲劳破坏的概率为极小可能的。
(d)破损安全评定
下列各项适用于破损安全评定:
(1)必须表明按照本规定附录A的第A27.4条提供的检查程序,所有的局部破坏都是易于可检的。
(2)按照本条(d)款(1)项的要求,必须确定从任一局部破坏成为易于可检的时间到这种局部破坏扩展至剩余结构强度降低到仍能承受限制载荷或者最大可达载荷(两者中取较小值)的时间间隔。
(3)必须表明按照本条(d)款(2)项确定的时间间隔相对于本规定附录A的第A27.4条提供的检查间隔和有关的检查程序足够长,以便提供足够大的监测概率,以保证灾难性破坏的概率为极小可能的。
(e)更换时间和破损安全评定的组合
构件可按照本条(c)款和(d)款的组合情况作评定。对于这类构件,必须表明按照本规定附录A的第A27.4条提供的经批准的更换时间、检查间隔和有关程序相组合,其灾难性破坏的概率为极小可能的。
第27.573条 复合材料旋翼航空器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a)每一申请人必须按照本条(d)款的损伤容限标准评定复合材料旋翼航空器结构,除非申请人证实因受几何形状、可检查性和良好的设计实践的限制,进行损伤容限评定不切实际。如果申请人证实因受几何形状、可检查性和良好的设计实践的限制进行损伤容限评定不切实际,申请人必须按照本条(e)款进行疲劳评定。
(b)用于确定本条符合性的方法必须提交局方并被接受。
(c)定义
(1)灾难性失效,是指可能阻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事件。
(2)主要结构件(PSE),是指对承受飞行或者地面载荷起重要作用,且其失效可能导致旋翼航空器灾难性失效的结构元件。
(3)威胁评估,是指详细说明损伤的位置、类型和尺寸的一种评估,它考虑疲劳、环境影响、内在和离散缺陷,以及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冲击或者其他意外损伤。
(d)损伤容限评定
(1)每一申请人必须表明,考虑了内在或者离散制造缺陷或者意外损伤情况下,通过对复合材料PSE和其他零件的强度、细节设计点和制造技术的损伤容限评定,在旋翼航空器使用寿命期或者规定的检查间隔内,避免了因静载荷和疲劳载荷导致的灾难性失效。在强度和疲劳评定中,每一申请人必须考虑材料和工艺随环境条件变化的影响。每一申请人必须评定包括机体、主/尾旋翼传动系统、主/尾旋翼桨叶和桨毂、旋翼操纵、固定和可动操纵面、发动机和传动装置安装、起落架在内的PSE,以及局方认为关键的其他零件、细节设计点和制造技术。每一损伤容限评定必须包括:
(ⅰ)确定所有的PSE;
(ⅱ)需要进行飞行和地面载荷测试,为所有PSE,在本规定第27.309条要求的整个设计限制范围内(包括高度影响)的所有临界情况下,确定载荷或者应力,但机动载荷系数不必超过使用中预期的最大值;
(ⅲ)以本条(d)款(1)项(ⅱ)目确定的载荷或者应力为基础的、与使用中预期的载荷谱一样严重的载荷谱,包括外挂载荷运行(如果适用)和有高扭矩情况的其他运行;
(ⅳ)对规定损伤位置、类型和尺寸的所有PSE的威胁评估,考虑疲劳、环境影响、内在和离散缺陷,以及在制造或者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冲击或者其他偶然损伤(包括偶然损伤的离散源);
(ⅴ)对所有PSE的剩余强度和疲劳特性评估,以支持本条(d)款(2)项确定的更换时间和检查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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