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13)
(2)每一申请人必须为所有PSE确定更换时间、检查、或者其他程序,以要求在灾难性失效前修理或者更换损伤的零件。这些更换时间、检查或者其他程序必须包含在本规定第27.1529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制章节中。
(ⅰ)PSE的更换时间必须通过试验或者试验支持的分析确定,且必须表明结构能承受使用中预期的变幅重复载荷。在确定这些更换时间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A)本条(d)款(1)项(ⅳ)目要求在威胁评估中确定的损伤;
(B)最大的可接受制造缺陷和使用损伤(即那些没有将剩余强度降低到极限设计载荷以下的和那些可被修理恢复极限强度的);
(C)施加重复载荷后的极限载荷强度能力。
(ⅱ)必须确定PSE的检查间隔,在本条(d)款(1)项(ⅳ)目要求的威胁评估中确定的可能因疲劳或其他使用原因发生的任何损伤扩展到该部件不能维持要求的剩余强度能力前,发现该损伤。在确定这些检查间隔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A)通过试验或者由试验支持的分析确定的、在使用中预期的重复载荷作用下的损伤扩展率,包括不扩展;
(B)考虑损伤类型、检查间隔、损伤可检性以及损伤检查所用技术后确定的假定损伤所要求的剩余强度,要求的最小剩余强度是限制载荷;
(C)在达到最小剩余强度并恢复到极限载荷能力前,检查是否能检测到损伤扩展,或者该部件是否被要求更换。
(3)当验证最大假定损伤尺寸和检查间隔时,每一申请人必须考虑损伤对所有PSE的刚度、动态特性、载荷以及功能性能的影响。
(e)疲劳评定
如果申请人确定在几何形状、检查能力或者好的设计实践限制范围内,本条(d)款规定的损伤容限评定不切实际,申请人必须对该特定复合材料旋翼航空器结构进行疲劳评定,并且:
(1)确定在疲劳评定中考虑的所有PSE;
(2)确定在疲劳评定中考虑的所有PSE的损伤类型;
(3)建立补充程序,使得与本条(d)款确定的损伤相关的灾难性失效的风险最小;
(4)将这些补充程序纳入本规定第27.1529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制章节中。
D章 设计与构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7.601条 设计
(a)旋翼航空器不得有经验表明是危险的或者不可靠的设计特征或者细节。
(b)每个有疑问的设计细节和零件的适用性必须通过试验来确定。
第27.602条 关键零部件
(a)关键零部件是指其失效可能造成旋翼航空器灾难性后果,并且必须控制其已确定的关键特性以保证所需完整性水平的零部件。
(b)如果型号设计包含关键零部件,则应该建立关键零部件清单。应制定程序以定义关键设计特性,确定影响关键设计特性的工艺和符合《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有关质量保证要求的必要的设计、工艺更改控制方法。
第27.603条 材料
其损坏可能对安全性有不利影响的零件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久性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建立在经验或者试验的基础上;
(b)符合经批准的标准,保证这些材料具有设计资料中所采用的强度和其他特性;
(c)考虑使用中预期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和湿度的影响。
第27.605条 制造方法
(a)采用的制造方法必须能始终生产出完好的结构。如果某种制造工艺(如胶接、点焊或者热处理)需要严格控制才能达到此目的,则该工艺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工艺规范执行。
(b)旋翼航空器的每种新的制造方法必须通过试验大纲予以证实。
第27.607条 紧固件
(a)其脱落可能危及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每个可拆卸的螺栓、螺钉、螺母、销钉或者其他紧固件必须装有两套独立的锁定装置。紧固件及其锁定装置不得受到与具体安装相关的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
(b)使用过程中经受转动的任何螺栓都不得采用自锁螺母,除非在自锁装置外还采用非摩擦锁定装置。
第27.609条 结构保护
每个结构零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止使用中由于任何原因而引起强度降低或者丧失,这些原因中包括:
(1)气候;
(2)腐蚀;
(3)磨损。
(b)在需要防止腐蚀、易燃或者有毒液体聚积的部位,要有通风和排泄措施。
第27.610条 闪电和静电防护
(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防止闪电引起的灾难性后果的保护措施。
(b)对于金属组件,可用下列措施之一表明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
(1)该组件合适地电搭接到机体上;
(2)该组件设计成不致因闪击而危及旋翼航空器。
(c)对于非金属组件,可用下列措施之一表明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
(1)该组件的设计使闪击的后果减至最小;
(2)具有可接受的分流措施,将产生的电流分流而不致危及旋翼航空器。
(d)防止闪电和静电的电搭接和保护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使静电荷的积聚减至最小;
(2)使采用了正常预防措施的机组成员、旅客、服务和维修人员遭到电击的危险减至最小;
(3)在正常和故障情况下,在具有接地的电气系统的旋翼航空器上,都要设有电回流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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