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14)
(4)使静电对主要电气和电子设备工作的影响减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27.611条 检查措施
对每个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部件,必须有进行仔细检查的措施:
(a)周期性检查;
(b)按基准和功能进行调整;
(c)润滑。
第27.613条 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
(a)材料的强度性能必须以足够的符合标准的材料试验为依据,在统计的基础上制定设计值。
(b)设计值的选择必须使结构因材料的变化而引起破坏的概率极小。除本条(d)款和(e)款所规定的外,必须通过选取保证材料强度具有下述概率的设计值来表明对本款的符合性:
(1)对所施加载荷最终分布于某部件中的单个元件的情况,若该元件的破坏将导致部件结构完整性的丧失,则应保证99%的概率及95%的置信度;
(2)对超静定结构,若单个元件的破坏将导致所施加的载荷安全地分配到其他承载元件上,则应保证90%的概率及95%的置信度。
(c)结构的强度、细节设计和制造,必须使灾难性疲劳破坏的概率减至最小,特别是在应力集中处。
(d)设计值必须是经局方认可的材料技术标准或者手册中的数值,或者是经局方认可的其他数值。
(e)如果在使用前对每个单独项目取样进行试验从而对材料加以选择,并确定该特定项目的真实强度特性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中使用的数值,则可采用其他设计值。
第27.619条 特殊系数
(a)对于每个结构零件,如果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则采用本规定第27.621条至第27.625条中规定的特殊系数。
(1)其强度不易确定;
(2)在正常更换前,其强度在使用中很可能降低;
(3)由于下述原因之一,其强度发生显著变化:
(ⅰ)制造工艺不稳定;
(ⅱ)检验方法不稳定。
(b)对于应用本规定第27.621条至第27.625条系数的每个零件,本规定第27.303条中规定的安全系数必须乘以下列任一特殊系数:
(1)本规定第27.621条至第27.625条中规定的适用的特殊系数;
(2)任何其他系数,它大到足以保证零件由于本条(a)款中所述的不稳定因素而引起强度不足的概率为极小可能的。
第27.621条 铸件系数
(a)通用要求
除制定铸件质量控制所必需的规定外,还必须采用本条(b)款和(c)款中规定的系数、试验和检验,并且检验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范。除作为液压或者其他流体系统零件而要进行充压试验的铸件和不承受结构载荷的铸件外,本条(c)款和(d)款适用于任何结构铸件。
(b)支承应力和支承面
本条(c)款和(d)款中规定的铸件支承应力和支承面,其铸件系数按照下列规定:
(1)不论对铸件采用何种检验方法,对于支承应力,取用的铸件系数不必超过1.25;
(2)当零件的支承系数大于铸件系数时,对该零件的支承面不必采用铸件系数。
(c)关键铸件
对于其损坏将妨碍旋翼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或者导致严重伤害乘员的每个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1)每个关键铸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具有不小于1.25的铸件系数;
(ⅱ)100%接受目视、射线和磁粉(适于磁性材料)或者渗透(适于非磁性材料)检验,或者经批准的等效检验方法的检验。
(2)对于铸件系数小于1.50的每个关键铸件,必须用3个铸件试件进行静力试验,并表明满足下列要求:
(ⅰ)在对应于铸件系数为1.25的极限载荷作用下,满足本规定第27.305条的强度要求;
(ⅱ)在1.15倍限制载荷作用下,满足本规定第27.305条的变形要求。
(d)非关键铸件
除本条(c)款中规定的铸件外,对于其他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1)除本条(d)款(2)项和(3)项规定的情况外,铸件系数和相应的检验必须符合下表:
铸件系数 检 验
等于或者大于2.0 100%目视
小于2.0大于1.5 100%目视,以及磁粉检验(铁磁性材料)、渗透检验(非铁磁性材料)或者经批准的等效检验方法。
1.25至1.50 100%目视,和磁粉检验(铁磁性材料)、渗透检验(非铁磁性材料),以及射线检验或者经批准的等效检验方法。
(2)如果已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并经批准,本(d)款(1)项规定的非目视检验的铸件百分比可以减少;
(3)对于按照技术条件采购的铸件(该技术条件确保铸件材料的机械性能,并规定按抽样原则从铸件上切取试件进行试验来证实这些机械性能),规定如下:
(ⅰ)可以采用1.0的铸件系数;
(ⅱ)必须按照本条(d)款(1)项中铸件系数为“1.25至1.50”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按照本条(c)款(2)项进行试验。
第27.623条 支承系数
(a)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每个有间隙(自由配合)并承受撞击或者振动的零件,必须有足够大的支承系数,以计及正常的相对运动的影响。
(b)对于规定有更大特殊系数的零件,不必采用支承系数。
第27.625条 接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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