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15)
对于每个接头(用于连接两个构件的零件或者端头)采用下列规定:
(a)未经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试验(试验时在接头和周围结构内模拟实际应力状态)证实其强度的每一接头,接头系数至少取1.15,这一系数必须用于下列各部分:
(1)接头本体;
(2)连接件;
(3)被连接构件上的支承部位。
(b)下列情况不必采用接头系数:
(1)按照经批准的工艺方法制成,并有全面的试验数据为依据的接合(如金属板连续接合、焊接和木质件中的嵌接);
(2)任何采用更大特殊系数的支承面。
(c)对于每个整体接头,一直到截面特性成为其构件典型截面为止的部分,必须作为接头处理。
(d)每一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以及与结构的连接装置,其结构应通过分析、试验或者二者的组合表明能承受本规定第27.561条(b)款(3)项中所规定的系数乘以1.33所产生的惯性载荷。
第27.629条 颤振
旋翼航空器的每个气动力面在各种可用速度和功率状态下,不得发生颤振。
第二节 旋 翼
第27.653条 旋翼桨叶的卸压和排水
(a)每片旋翼桨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有卸掉内部压力的装置;
(2)设置排水孔;
(3)设计成能防止水在它里面聚集。
(b)本条(a)款(1)项和(2)项不适用于能承受在使用中预期出现的最大压力差的密封旋翼桨叶。
第27.659条 质量平衡
(a)针对下列情况的需要,旋翼和桨叶必须进行质量平衡:
(1)防止过大振动;
(2)防止在直到最大前飞速度的任何速度下发生颤振。
(b)必须验证质量平衡装置的结构完整性。
第27.661条 旋翼桨叶间隙
旋翼桨叶与结构其他部分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防止在任何工作状态下桨叶碰撞结构的任何部分。
第27.663条 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
(a)防止“地面共振”措施的可靠性必须由分析和试验或者可靠的使用经验予以表明,或者由分析或者试验来表明单一措施的故障或者失效也不会引起“地面共振”。
(b)必须确定防止“地面共振”措施的阻尼作用在使用中可能的变化范围,并且在进行本规定第27.241条要求的试验时予以验证。
第三节 操纵系统
第27.671条 通用要求
(a)每个操纵机构和操纵系统必须操作简便、平稳和确切,并符合其功能。
(b)每个飞行操纵系统的每个元件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措施或者带有醒目的永久性标记,使能导致操纵系统功能不正常的任何装配错误的概率减至最小。
第27.672条 增稳系统、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如果增稳系统或者其他自动或者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功能对于表明满足本规定飞行特性要求是必要的,则这些系统必须符合本规定第27.671条和下列规定:
(a)在增稳系统或者任何其他自动或者带动力的操纵系统中,对于如驾驶员未察觉会导致不安全结果的任何失效,必须设置警告系统,该系统应在预期的飞行条件下无需驾驶员注意即可向驾驶员发出清晰可辨的警告。警告系统不得直接驱动操纵系统。
(b)增稳系统或者任何其他自动或者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设计,必须允许驾驶员能对失效采取初步对策,而无需特殊的驾驶技巧或者体力,采取的对策可以是用正常方式移动飞行操纵器件来超越失效,也可以是断开失效的系统。
(c)必须表明,增稳系统或者任何其他自动或者带动力的操纵系统发生任何单个失效后,符合下列规定:
(1)当失效或者功能不正常发生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的任何速度或者高度上时,旋翼航空器仍能安全操纵;
(2)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实际使用的飞行包线(例如速度、高度、法向加速度和旋翼航空器的形态)内,仍能满足本规定所规定的操纵性和机动性要求;
(3)配平和稳定特性不会降低至允许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须的水平以下。
第27.673条 主飞行操纵系统
主飞行操纵系统是驾驶员用来直接操纵旋翼航空器的俯仰、横滚、偏航和垂直运动的系统。
第27.674条 交连的操纵装置
每个主飞行操纵系统必须能在任何交连的辅助操纵装置出现故障、失效或者卡滞后保证安全飞行和着陆,并且能独立进行操作。
第27.675条 止动器
(a)每个操纵系统都必须有确实限制驾驶员操纵机构运动范围的止动器。
(b)每个止动器在系统中的布置必须使操纵行程的范围不受到下列因素的明显影响:
(1)磨损;
(2)松动;
(3)松紧调节。
(c)每个止动器必须能承受相应于操纵系统设计情况下的载荷。
(d)每一片主旋翼桨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符合桨叶设计要求的止动器,以限制桨叶绕其铰链的行程;
(2)必须采取措施避免桨叶在旋翼起动和停转过程之外的任何运转期间撞击下止动器。
第27.679条 操纵系统锁
若旋翼航空器装有用于在地面或者水面上锁闭操纵系统的装置,则必须有措施以满足下列要求:
(a)当锁锁住时,应给驾驶员以无误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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