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16)
(b)防止该锁在飞行中锁闭。
第27.681条 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a)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试验,来表明满足本规定限制载荷的要求:
(1)试验载荷的方向应在操纵系统中产生最严重的受载状态;
(2)应包括每个接头、滑轮及将系统连接到主结构上的支座。
(b)对作角运动的操纵系统接头,必须用分析或者单独载荷试验表明满足特殊系数的要求。
第27.683条 操作试验
必须通过操作试验表明,当在驾驶舱用相当于该系统所规定的载荷加载于操纵系统来操作操纵机构时,此系统不会出现下列情况:
(a)卡阻;
(b)过度摩擦;
(c)过度变形。
第27.685条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a)各操纵系统的每个细节必须设计成能防止因货物、乘客、松散物或者水汽凝冻引起的卡阻、摩擦和干扰。
(b)驾驶舱内必须有措施防止外来物进入可能卡住操纵系统的部位。
(c)必须有措施防止钢索或者管子拍击其他零件。
(d)钢索系统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1)钢索、钢索接头、松紧螺套、编结接头和滑轮必须是可接受的型式;
(2)钢索系统的设计,必须在各种使用情况和温度变化下,在整个行程范围内防止钢索张力产生危险的变化;
(3)在任一主操纵系统中,不得使用直径小于2.4毫米(3/32英寸)的钢索;
(4)滑轮的型式和尺寸必须与所配用的钢索相适应,采用的滑轮钢索组合和强度值必须符合局方的有关规定;
(5)滑轮必须有防止钢索滑脱或者缠结的保护装置;
(6)滑轮必须尽量贴近钢索通过的平面,以防止钢索摩擦滑轮的凸缘;
(7)安装导引件而引起的钢索方向变化不得超过3°;
(8)在操纵系统中需受载或者活动的U形夹销钉,不得仅使用开口销保险;
(9)连接到有角运动零件上的松紧螺套的安装,必须能确实防止在整个行程范围内发生卡滞;
(10)必须有措施能对每个导引件、滑轮、钢索接头和松紧螺套进行目视检查。
(e)对于作角运动的操纵系统接头,用做支承的最软材料的极限支承强度,必须有下列特殊系数:
(1)对于除了具有滚珠和滚柱轴承的接头外的其他推-拉系统接头取3.33;
(2)对于钢索系统接头取2.0。
(f)操纵系统接头的硬度不得超过制造商规定的滚珠和滚柱轴承的静态非布氏硬度额定值。
第27.687条 弹簧装置
(a)其损坏会引起颤振或其他不安全特性的每个操纵系统弹簧装置必须是可靠的。
(b)必须用模拟使用条件的试验来表明符合本条(a)款所提出的要求。
第27.691条 自转操纵机构
每个主旋翼的桨距操纵机构,在发动机失效后,必须能迅速进入自转状态。
第27.695条 动力助力和带动力操作的操纵系统
(a)如果采用动力助力或者带动力操作的操纵系统,在万一发生下列任一失效时,备用系统必须立即起作用,以保证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1)系统动力部分中任何单一失效;
(2)全部发动机失效。
(b)每个备用系统可以是双套动力部分,或者一个人工操纵的机械系统,该动力部分包括动力源(如液压泵)以及阀门、管路和作动筒等。
(c)必须考虑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和连杆)的损坏及动力缸的卡阻,除非它们极不可能发生。
第四节 起落架
第27.723条 减震试验
起落架的着陆惯性载荷系数及储备能量吸收能力,必须分别用本规定第27.725条和第27.727条规定的试验来验证。这些试验必须用完整的旋翼航空器或者用由机轮、轮胎和缓冲器按它们原有关系构成的组合件来进行。
第27.725条 限制落震试验
限制落震试验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a)落震高度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起落架最低点离地面330毫米(13英寸);
(2)任一不小于203毫米(8英寸)的较小高度,此高度能使下降接地速度等于在正常无动力着陆接地时很可能出现的最大可能的下沉速度。
(b)如果考虑旋翼升力的话,则必须把本规定第27.473条(a)款中所规定的旋翼升力,通过适当的能量吸收装置或者采用有效质量引入落震试验。
(c)每个起落架必须模拟从其吸收能量的观点来看是最严重的着陆情况的姿态进行试验。
(d)当采用有效质量来表明满足本条(b)款的规定时,可采用下面的公式取代更合理的计算:
式中:
为落震试验中使用的有效重量(公斤(磅))。
,用于主起落架(公斤(磅)),等于旋翼航空器处于最危险姿态时,作用于该起落架上的静反作用力。当把主机轮反作用力与旋翼航空器重心之间的力臂考虑进去时,可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主起落架的静反作用力。
,用于前起落架(公斤(磅)),等于假定旋翼航空器的质量集中在重心上,并产生向下1.0g和向前0.25g的力时,作用在前轮上的静反作用力的垂直分量。
,用于尾轮(公斤(磅)),等于下列情况中的较大值:
(1)当旋翼航空器支撑在所有机轮上时,尾轮所受的静重量;
(2)假定旋翼航空器的质量集中在重心上,以最大抬头姿态着陆并产生向下1.0g的力时,尾轮所受的地面反作用力的垂直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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