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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17)
h为规定的自由落震高度(毫米(英寸));
L为假定的旋翼升力与旋翼航空器重力之比;
d为轮胎(充以规定的压力)受撞击时的压缩量加上轮轴相对于落震质量位移的垂直分量(毫米(英寸));
n为限制惯性载荷系数;
为落震试验中所用的质量受到撞击时达到的载荷系数(即落震试验中所记录到的用g表示的加速度dv/dt加1.0)。
第27.727条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a)落震高度必须是本规定第27.725条(a)款所规定值的1.5倍;
(b)旋翼升力,其考虑方式类似于本规定第27.725条(b)款的规定,不得超过该条允许的升力的1.5倍;
(c)起落架必须经受此试验而不破坏。前起落架、尾轮或者主起落架的构件不能将旋翼航空器支撑在正常姿态,或者除起落架和外部附件之外的旋翼航空器结构撞击着陆地面,即视为起落架发生破坏。
第27.729条 收放机构
对于装有可收放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载荷
起落架收放机构、起落架舱门和支承结构,必须按照下列载荷设计:
(1)起落架在收上位置时,在任一机动情况下出现的载荷;
(2)直到起落架收放最大设计空速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收放过程中出现的摩擦载荷、惯性载荷和空气载荷的组合;
(3)直到起落架处于伸展时,最大设计空速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在放下位置时出现的飞行载荷,包括偏航飞行载荷。
(b)起落架锁
必须具有可靠措施将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
(c)应急操作
当使用手动以外方式操作起落架时,必须有应急措施,用于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放下起落架:
(1)正常收放系统中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
(2)任何单个液压源、电源或者等效能源的失效。
(d)操作试验
必须通过操作试验来表明收放机构的功能正常。
(e)位置指示器
当起落架锁在极限位置时,必须有位置指示器通知驾驶员。
(f)操纵机构
收放操纵机构的布置和操作必须符合本规定第27.777条和第27.779条的要求。
(g)起落架警告装置
必须具有音响或者等效的起落架警告装置,当旋翼航空器处于正常着陆状态而起落架没有完全放下和锁住时,它将连续警告。警告装置必须具有人工切断功能,并且当旋翼航空器不再处于着陆状态时,警告系统必须能自动复原。
第27.731条 机轮
(a)每个起落架的机轮必须经过批准。
(b)每个机轮的最大静载荷额定值,不得小于如下情况对应的地面静反作用力:
(1)最大重量;
(2)临界重心位置。
(c)每个机轮的最大限制载荷额定值,必须不小于按本规定适用的地面载荷要求确定的最大径向限制载荷。
第27.733条 轮胎
(a)每个起落架机轮的轮胎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与机轮的轮缘正确地配合;
(2)符合额定值。
(b)每个轮胎的最大静载荷额定值必须不小于该机轮在下列情况下所承受的地面静反作用力:
(1)最大设计质量;
(2)临界重心位置。
(c)可收放起落架系统上所装的每个轮胎,当该型轮胎处于使用中预期出现的最大尺寸状态时,与周围结构和系统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防止轮胎与结构或者系统的任何部分发生接触。
第27.735条 刹车
对于装有轮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装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刹车装置:
(a)驾驶员可以操纵;
(b)在无动力着陆时能使用;
(c)满足下列要求:
(1)抵消旋翼在起动或者停转时所产生的任一正常的不平衡力矩;
(2)使旋翼航空器能停在坡度为10度的干燥平滑路面上。
第27.737条 雪橇
每个雪橇的最大限制载荷的额定值必须不小于按照本规定适用的地面载荷要求所确定的最大限制载荷。
第五节 浮筒和船体
第27.751条 主浮筒浮力
(a)对于主浮筒,它能提供的浮力,必须超过在淡水中支承旋翼航空器最大重量所需的浮力,其超过的百分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单浮筒);
(2)60%(多浮筒)。
(b)每个主浮筒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水密舱,以便在任何单个水密舱大量进水后,主浮筒还能提供足够大的正稳定裕度,使旋翼航空器倾覆的概率减至最小。
第27.753条 主浮筒设计
(a)气囊式浮筒
每个气囊式浮筒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载荷:
(1)在申请浮筒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上可能产生的最大压差;
(2)本规定第27.521条(a)款规定的垂直载荷,沿气囊长度方向分布在气囊3/4的投影面积上。
(b)刚性浮筒
每个刚性浮筒必须能承受本规定第27.521条中规定的垂直、水平及侧向载荷。这些载荷可以是沿浮筒的长度方向分布。
第27.755条 船体
对于经批准在水上起降的带船体和辅助浮筒的旋翼航空器,其船体和辅助浮筒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水密舱,以便在任何单个水密舱大量进水后,船体、辅助浮筒和机轮轮胎(如果使用)所产生的的浮力能提供足够大的正稳定裕度,以便使旋翼航空器倾覆的概率减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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