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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18)
第六节 载人和装货设施
第27.771条 驾驶舱
驾驶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驾驶舱及其设备必须能使每个驾驶员在执行其职责时不致过分专注或者疲劳。
(b)如果配备副驾驶员,则必须能从任一驾驶员座位上以同等的安全性操纵旋翼航空器。
(c)驾驶舱设备的振动和噪声特性不得影响安全运行。
第27.773条 驾驶舱视界
(a)驾驶舱不得有影响驾驶员视界的眩光和反射,必须设计得满足下列要求:
(1)驾驶员的视界足够宽阔、清晰和不失真,以便能安全运行;
(2)为每个驾驶员防护风雨,使得在中雨情况下,正常飞行和着陆时,驾驶员对飞行路线的视界不致受到过分的削弱。
(b)如果申请夜航合格审定,则必须用地面或者夜间飞行试验来表明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
(c)视景系统包括位于驾驶员外部视界的透明显示面,如平视显示器(head up–display,HUD)、头盔显示器或者其他等效显示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当视景系统显示器工作时,必须补偿对驾驶员外部视界的干扰,使得显示器中视景与透过显示器及其周围视景相结合保证驾驶舱满足本条(a)款(1)项和(b)款的要求。
(2)驾驶员的外部视界不得受透明显示器表面或者视景系统图像影响而扭曲失真。当视景系统显示图像或者其他任何与图像和外部场景地形相关的符号时,包括姿态标志符、飞行航迹矢量和飞行航迹角参考提示符,该图像和符号必须与外部场景匹配并按比例缩放。
(3)视景系统必须提供一种方法,允许驾驶员使用显示器立即停用和重新激活视景系统图像,根据需要,可以无需将手从主要飞行和动力控制或者等效装置上移开。
(4)当视景系统未运行时,必须允许驾驶舱满足本条(a)款(1)项和(b)款的要求。
第27.775条 风挡和窗户
风挡和窗户必须采用不会破裂成危险碎片的材料制作。
第27.777条 驾驶舱操纵器件
驾驶舱操纵器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布置得便于操作并能防止混淆和误动;
(b)相对于驾驶员座椅的位置和布局,使身高从158厘米(5英尺2英寸)至183厘米(6英尺)的驾驶员就座时,每个操纵器件可无阻挡地作全行程运动,而不受驾驶舱结构或者驾驶员衣着的干扰。
第27.779条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驾驶舱操纵器件必须设计成使其按照下列运动和作用来进行操纵:
(a)飞行操纵器件(包括总桨距杆)的操作方向必须与在旋翼航空器上产生的运动方向相一致。
(b)左手操作的旋转式发动机功率控制杆必须设计成:当朝杆的端头看手时,驾驶员的手顺时针转动为增大功率。除总桨距杆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发动机功率控制杆,必须是向前运动为增大功率。
(c)常规的起落架操纵器件,必须是向下操作为放下起落架。
第27.783条 舱门
(a)每个封闭座舱至少必须有一扇合适的、易于接近的外部舱门。
(b)当按照适当操作程序使用时,每个外部舱门的设置,不能使使用它的人员受到旋翼、螺旋桨、发动机进气和排气的危害。如果需要有开门程序,该程序必须标记在舱门的内侧,在门的开启装置上或者其邻近位置上。
第27.785条 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a)指定供人在起飞和着陆时占用的每一位置处的座椅、安全带和肩带以及附近的旋翼航空器部件,必须没有潜在的致伤物、尖锐边、突出物和坚硬表面,并必须设计成使正确使用这些设施的人在应急着陆中不会因本规定第27.561条(b)款规定的惯性载荷系数和第27.562条规定的动力条件而受到严重伤害。
(b)必须用安全带加肩带来防止头部触及任何致伤的物体,以保护每个乘员头部避免受到严重伤害,但符合本规定第27.562条(c)款(5)项规定的情况除外。用肩带(约束上部躯体)和安全带的组合构成技术标准规定CTSO–C114所规定的躯干约束系统。
(c)每个乘员座椅,必须设有带单点脱扣装置的组合式安全带-肩带。每个驾驶员在就座并系紧其组合式安全带-肩带后,必须能执行飞行操作所需的所有任务。必须有措施在不使用组合式安全带-肩带时将其固定,以免妨碍对旋翼航空器的操作和在应急情况下的迅速撤离。
(d)如果椅背上没有牢固的扶手处,则沿每条过道必须装有把手或者扶杆,使乘员在中等颠簸气流情况下使用过道时能够稳住。
(e)在正常飞行中可能伤害旋翼航空器内坐着或者走动的人员的每个突出物都必须包垫。
(f)每个座椅及其支承结构必须至少按照体重77公斤(170磅)的使用者设计,按照相应的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包括本规定第27.561条(b)款规定的应急着陆情况)考虑最大载荷系数、惯性力以及乘员、座椅和安全带或者肩带之间的反作用力。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驾驶员座椅的设计必须考虑本规定第27.397条规定的驾驶员作用力引起的反作用力;
(2)在确定下列连接的强度时,本规定第27.561条(b)款规定的惯性力必须乘以系数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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