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1)
(ⅰ)热交换器的温度超过安全限制;
(ⅱ)通风空气的温度超过安全限制;
(ⅲ)燃烧空气流量变得不适于安全工作;
(ⅳ)通风空气流量变得不适于安全工作。
(2)对于任何单个加温器,用于符合本条(g)款(1)项要求的安全控制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与任何其他加温器(其供热对安全运行是至关重要的)所用的部件无关;
(ⅱ)保持加温器断开,直到机组重新起动为止。
(3)必须有措施能在任何加温器(其供热对安全运行是至关重要的)被本条(g)款(1)项规定的自动装置切断后,向机组发出警告。
(h)空气进口
每个供燃烧和通风用的空气进口的设置,必须使得在下列任何工作条件下都不会有可燃液体或者蒸气进入加温器系统:
(1)正常工作期间;
(2)任何其他部件发生故障后。
(i)加温器排气
加温器排气系统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7.1121条和第27.1123条的要求。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排气管套必须是密封的,以防止可燃液体或者危险量的蒸气通过接头进入排气系统;
(2)排气系统不得限制回火的迅速释放,除非该限制不会导致加温器失效。
(j)加温器燃油系统
每个加温器的燃油系统,必须满足对加温器安全运行有影响的动力装置燃油系统的要求。位于通风气流中的每个加温器燃油系统部件必须用外罩保护,以使得这些部件的漏油不会进入通风气流。
(k)排放装置
必须有排放装置安全排放任何可能积聚在燃烧室或者热交换器中的燃油。该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排放装置在高温下工作的每一部分,必须具有与加温器排放装置相同的保护;
(2)必须防止每个排放装置在任何运行条件下出现危险的结冰。
第27.861条 结构、操纵器件和其他部件的防火
受动力装置着火影响的结构部件、操纵器件、旋翼机构的每个部件以及可控着陆必不可少的其他部件,都必须是防火的或者加以保护,以便在任何可预见的动力装置着火情况下,能执行其重要的功能至少5分钟。
第27.863条 可燃液体的防火
(a)凡可燃液体或者蒸气可能因液体系统渗漏而逸出的区域,必须有措施尽量减小液体和蒸气点燃的概率,以及万一点燃后的危险后果。
(b)必须用分析或者试验的方法表明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同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液体渗漏的可能漏源和途径,以及探测渗漏的方法;
(2)液体的可燃特性,包括任何可燃材料或者吸液材料的影响;
(3)可能的引燃火源,包括电气故障、设备过热和防护装置失效;
(4)可用于抑制燃烧或者灭火的手段,例如截止液体流动,关断设备,采用防火包容物或者使用灭火剂;
(5)对于飞行安全是关键性的各种旋翼航空器部件的耐火耐热能力。
(c)如果要求飞行机组采取行动(例如关断设备或者起动灭火瓶)来预防或者处置液体着火,则必须备有迅速动作的向机组报警的装置。
(d)凡可燃液体或者蒸气有可能因液体系统渗漏而逸出的区域,必须确定其部位和范围。
第八节 外挂物
第27.865条 外挂物
(a)必须通过分析或者试验或者两者结合的方法表明,对于申请用于无人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的旋翼航空器外挂物的吊挂设备,能承受等于2.5或者按照本规定第27.337条至第27.341条规定的某一较小的载荷系数乘以经申请批准的最大外挂物的重量所产生的限制静载荷。必须通过分析或者试验或者两者结合的方法表明,对于申请用于有人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的旋翼航空器外挂物的吊挂设备和相应的载人装置,能承受等于3.5或者按照本规定第27.337条至第27.341条规定的某一较小但不小于2.5的系数乘以经申请批准的最大外挂物的重量所产生的限制静载荷。对于任何级别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和任何类型外挂载重的载荷,必须作用在垂直方向。对于任何适用的外挂载重类型的可抛放外挂物,其载荷也必须作用在使用中所能达到的与垂直方向成最大角度的任何方向上,但不小于30°,然而,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此30°角可以降至更小的角度:
(1)制定使用限制,把外挂物的作用限制到已表明符合本条要求的角度之内;
(2)已表明在使用中不会超过此较小的角度。
(b)对于可抛放式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的外挂物的吊挂设备,必须具有使驾驶员在飞行中能快速释放外挂物的释放系统。该快速释放系统必须由一个主快速释放子系统和一个备用快速释放子系统组成,且这两个子系统是相互独立的。该快速释放系统及其操纵机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主快速释放子系统的操纵机构,必须安装在驾驶员的主操纵机构上或者等同的可接近位置处。而且必须设计和布置成在应急情况下可以由驾驶员或者机组成员操纵它,且没有危险地限制他们操纵旋翼航空器的能力。
(2)备用快速释放子系统的操纵机构,必须使得驾驶员或者其他机组成员易于接近。
(3)主、备用快速释放子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在带所有外挂物直到包括经申请批准的最大外挂限制载荷情况下,其工作正常、可靠和耐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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