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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3)
第二节 性 能
第27.45条 通用要求
(a)除非另有规定,在静止空气和标准大气下,必须满足本章性能要求。
(b)性能必须与特定外界大气条件、特定飞行状态和本条(d)款或者(e)款规定的相对湿度下的发动机可用功率相对应。
(c)可用功率必须相应于发动机功率(不能超过批准功率)减去:
(1)安装损失;
(2)在特定外界大气条件及特定飞行状态下,由附件和服务设施所消耗的功率。
(d)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功率的影响,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标准大气相对湿度为80%的基础上。
(e)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功率的影响,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下述相对湿度的基础上:
(1)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为80%;
(2)在等于和高于标准温度加28℃(50℉)时,相对湿度为34%。在标准和标准加28℃这两个温度之间,相对湿度必须为线性变化。
(f)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一种方法,以使驾驶员在起飞前确定每台发动机能够输出为达到本章规定的旋翼航空器飞行性能所必需的功率。
第27.49条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a)对于直升机:
(1)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悬停升限必须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ⅰ)起飞功率;
(ⅱ)起落架放下;
(ⅲ)直升机在地面效应范围内,与正常起飞程序相一致的高度上。
(2)按照本条(a)款(1)项确定的悬停升限,必须至少:
(ⅰ)对于活塞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大气和最大重量时为1,200米(4,000英尺);
(ⅱ)对于涡轮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温度加22℃(40℉)和最大重量时为760米压力高度(2,500英尺)。
(3)无地效悬停性能必须使用起飞功率,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确定。
(b)对于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在最小使用速度下的稳定爬升率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1)起飞功率;
(2)起落架放下。
第27.51条 起飞
以起飞功率和转速、最临界重心、重量从海平面最大重量到本条所涵盖的每一高度上申请起飞合格审定的重量进行起飞:
(a)从标准海平面条件到申请起飞和着陆合格审定最大高度的整个高度范围内,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者特别有利的条件。
(b)起飞方式,必须确保如果一台发动机失效,在飞行航迹的任一点都能安全着陆。这必须演示到申请起飞和着陆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或者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中的较小值。
第27.65条 爬升:全发工作
(a)对于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
(1)在VY时的稳定爬升率,必须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ⅰ)每台发动机用最大连续功率;
(ⅱ)起落架收起;
(ⅲ)申请合格审定的各种重量、高度和温度。
(2)按照本条(a)款(1)项所确定的爬升率爬升时,其爬升梯度必须是下述二者之一:
(ⅰ)如果申请合格审定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要确定起飞和爬越15米(50英尺)的障碍物所需的水平距离,则爬升梯度至少为1﹕10;
(ⅱ)在标准海平面条件下,爬升梯度至少为1﹕6。
(b)直升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VY必须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ⅰ)在标准海平面条件;
(ⅱ)最大总重;
(ⅲ)每台发动机用最大连续功率。
(2)稳定爬升率必须在下列条件下确定:
(ⅰ)申请人选定的爬升速度等于或者低于VNE;
(ⅱ)从海平面直到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范围内;
(ⅲ)与本条(b)款(2)项(ⅱ)目所规定的和申请合格审定高度范围相应的各种重量和温度;
(ⅳ)每台发动机用最大连续功率。
第27.67条 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
对于多发直升机,以速度VY(或者以最小下降率时的速度)的稳定爬升(或者下降)率必须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a)最大重量;
(b)临界发动机不工作且其余发动机为下列之一:
(1)最大连续功率,对于申请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合格审定的直升机,还要求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2)对于申请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合格审定的直升机,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第27.71条 自转性能
对于单发直升机和不满足《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直升机,其最小下降率的空速和最佳下滑角的空速必须由下列条件的自转来确定:
(a)最大重量;
(b)申请人选定的旋翼转速。
第27.75条 着陆
(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如下着陆性能:没有过大的垂直加速度,没有弹跳、前翻、地面打转、前后振动及水面打转的倾向,不需特殊驾驶技巧或者特别有利的条件,并且:
(1)由申请人选定,并与该旋翼航空器型号相适应的进近或者自转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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