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30)
(d)气缸筒温度的修正系数
气缸筒温度必须进行修正。修正方法为:此温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气温度与外界空气温度(冷却试验中记录的气缸筒最高温度首次出现时的外界空气温度)差值的70%。
第27.1045条 冷却试验程序
(a)通用要求
对于每个飞行阶段,旋翼航空器冷却试验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1)对于冷却最苛刻的形态;
(2)对于冷却最苛刻的条件。
(b)温度的稳定性
对于冷却试验,当温度变化率小于每分钟1.1℃(2℉)时,则认为温度已达到“稳定”。部件和发动机所用液体温度稳定规则适用于:
(1)每架旋翼航空器和每个飞行阶段,必须采用下列规定:
(ⅰ)在进入拟试验的每一飞行阶段前,温度必须达到稳定;
(ⅱ)如果在进入状态下通常不能达到稳定,对此情况,在拟试验的起飞阶段前,必须通过整个进入状态下的运转,使得在进入时温度达到其自然水平。
(2)在起飞阶段的每架直升机,在以起飞功率爬升之前,必须悬停一个阶段,使温度达到稳定。
(c)试验持续时间
对于每一飞行阶段的冷却试验必须连续进行,直到下列任一种状态为止:
(1)温度达到稳定或者相对于试验条件所记录的最高温度出现以后5分钟;
(2)飞行阶段结束;
(3)达到使用限制值。
第七节 进气系统
第27.1091条 进气
(a)发动机的进气系统在申请合格审定的各种运行和机动飞行条件下,必须供给发动机所需的空气量。
(b)可能有回火火焰出现的冷空气进气系统,其进气口必须开在整流罩外面。
(c)如果燃油能在任何进气系统中积聚,则该系统必须有放油嘴,放出的燃油应满足下列要求:
(1)避开旋翼航空器;
(2)在排气火焰流场之外。
(d)对于装有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有措施防止由可燃液体系统的放油嘴、通气口或者其他部件漏出或者溢出的危险量燃油进入发动机的进气系统;
(2)进气道的位置或者防护必须使其在起飞、着陆和滑行过程中吸入外来物的程度减至最小。
第27.1093条 进气系统的防冰
(a)活塞发动机
活塞发动机的进气系统必须有防冰和除冰措施。除非用其他方法来满足上述要求,否则必须表明,在温度为–1℃(30℉)的无可见水汽的空气中,发动机以75%的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有普通文氏管式汽化器的海平面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有能提供50℃(90℉)温升的预热器。
(2)装有有助防冰的汽化器的海平面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有一个掩蔽的备用气源,该备用气源进入空气的预热,不低于气缸下游发动机冷空气所提供的预热。
(3)装有普通文氏管式汽化器的高空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有能提供67℃(120℉)温升的预热器。
(4)装有有助防冰汽化器的高空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有能提供下列温升之一的预热器:
(ⅰ)56℃(100℉);
(ⅱ)如果用液体防冰系统,至少温升应达22℃(40℉)。
(b)涡轮发动机
(1)必须表明,每台涡轮发动机及其进气系统能在发动机整个飞行功率范围(包括慢车)内工作。且:
(ⅰ)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附录C规定的结冰条件下,发动机或者进气系统部件上没有不利于发动机运转或者引起功率严重损失的冰聚积;
(ⅱ)在规定的旋翼航空器限制范围内,在降雪和扬雪时没有不利于发动机运转的影响。
(2)涡轮发动机必须在温度–9~–1℃(15~30℉)、液态水含量不小于0.3克/米3、水滴平均有效直径不小于20微米的大气条件下,进行地面慢车运转30分钟,此时可供发动机防冰用的引气处于其临界状态而无不利影响。随后发动机以起飞功率(推力)作短暂运转。在上述30分钟慢车运转期间,发动机可以按局方可接受的方式间歇地加大转速到中等功率或者推力。
(c)增压式活塞发动机
装有增压器(对进入汽化器之前的空气进行增压)的活塞发动机,在判断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时,在任何高度上均可利用由此增压所产生的空气温升,只要所利用的温升是在有关的高度和运转条件下因增压而自动获得的。
第八节 排气系统
第27.1121条 通用要求
对于排气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必须有考虑歧管和管道热膨胀的措施;
(b)必须有防止局部过热的措施;
(c)排气管排出的废气必须避开发动机进气道、燃油系统部件和放油嘴;
(d)表面温度足以点燃可燃液体或者蒸气的每个排气系统零件,其安置或者屏蔽必须使得任何输送可燃液体或者蒸气系统的泄漏,不会由于液体或者蒸气接触到排气系统(包括排气系统的屏蔽件)的任何零件引起着火;
(e)不得在夜间由于排出的废气产生的眩光而影响驾驶员视觉;
(f)如果涡轮发动机的排气系统中有明显的凹陷区,为防止旋翼航空器在发动机起动失败后,燃油聚集在该处,则必须有在任何正常地面姿态和飞行姿态排放聚集的燃油避开旋翼航空器的措施;
总共4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