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34)
(3)当旋翼航空器暴露于本规定附录D所描述的HIRF环境Ⅱ期间和暴露以后,其系统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4)当旋翼航空器暴露于本规定附录D所描述的HIRF环境Ⅲ期间和暴露以后,目视飞行规则下飞行所需的各个功能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b)其功能失效后会严重降低旋翼航空器或者飞行机组应对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电子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确保当提供这些功能的设备暴露于本规定附录D所描述的设备HIRF测试水平1或者2时,系统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c)其功能失效后会降低旋翼航空器或者飞行机组应对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电子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确保当提供这些功能的设备暴露于本规定附录D中描述的设备HIRF测试水平3时,系统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第二节 仪表:安装
第27.1321条 布局和可见度
(a)供任一驾驶员使用的每个飞行、导航和动力装置仪表必须便于该驾驶员观察。
(b)对于多发旋翼航空器,使用同样的动力装置仪表时,其位置的安排必须避免混淆每个仪表所对应的发动机。
(c)仪表板的振动不得破坏或者降低任何仪表的判读性和精度。
(d)如果装有指出仪表失灵的目视指示器,则该指示器必须在驾驶舱所有可能的照明条件下都有效。
第27.1322条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如果在驾驶舱内装有警告灯、戒备灯或者提示灯,则除局方另行批准外,灯的颜色必须按照下列规定:
(a)红色,用于警告灯(指示危险情况,可能要求立即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b)琥珀色,用于戒备灯(指示将可能需要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c)绿色,用于安全工作灯;
(d)任何其他颜色,包括白色,用于本条(a)款至(c)款未作规定的灯,该颜色要足以同本条(a)款至(c)款规定的颜色相区别,以避免可能的混淆。
第27.1323条 空速指示系统
(a)每个空速指示仪表必须加以校准,在施加相应的总压和静压时,以尽可能小的仪表校准误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标准大气下)。
(b)空速指示系统必须在前飞速度等于和大于37.04千米/小时(20节)的飞行中进行校准。
(c)在每一前飞速度超过爬升速度的80%时,在海平面标准大气下,空速指示器必须指示真空速,其允许安装误差不得超过下列规定中的大者:
(1)校准空速的±3%;
(2)9.26千米/小时(5节)。
第27.1325条 静压系统
(a)每个带大气静压膜盒的仪表,其静压孔在受到旋翼航空器的速度、窗口开闭、气流变化和湿气或者其他外来物影响下不得严重地影响仪表的精度。
(b)每个静压孔的设计和位置必须使得当旋翼航空器遇到结冰条件时,静压系统内的空气压力和真实的外界大气静压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变。为了符合这个要求,可以采用防冰装置或者备用静压源。如果接通备用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与接通主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差值大于15米(50英尺)时,则必须提供备用静压系统的修正卡。
(c)除本条(d)款规定的情况外,如果静压系统包括有主静压源和备用静压源,则静压源选择装置的设计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选用任一静压源时,另一个静压源断开;
(2)两个静压源不能同时断开。
(d)对于非增压旋翼航空器,如果能用演示表明,在选用任一静压源时,静压系统的校准不会因另一静压源的通断而变化,则本条(c)款(1)项的规定不适用。
第27.1327条 磁航向指示器
(a)除本条(b)款所规定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磁航向指示器必须安装成使其精度不受旋翼航空器振动或者磁场的严重影响;
(2)经校正后的偏差,平飞时在任何航向上均不得大于10°。
(b)如果安装了在平飞时的任一航向上的偏差均不大于10°的稳定磁航向指示器或者陀螺航向指示器,则非稳定的磁航向指示器在使用电加温风挡玻璃一类用电系统时的偏差可以大于10°,但对超过10°的非稳定磁航向指示器的偏差必须按照本规定第27.1547条(e)款的规定设置标牌。
第27.1329条 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
本章中,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可由自动驾驶仪、飞行指引仪,与增稳或者配平相互作用的部件组成。
(a)每个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的设计必须能满足下列要求:
(1)可由一个驾驶员超控旋翼航空器;
(2)提供可让每个驾驶员断开系统或者系统的任何故障部件的方法,以防其干扰驾驶员操纵旋翼航空器;
(3)提供向机组人员指示其当前工作模式的方法,将选择器开关的位置作为一种指示措施是不可接受的。
(b)除非有自动同步装置,否则每个系统必须有设施,向驾驶员及时指示作动装置与受其驱动的操纵系统是否协调。
(c)系统的每个手动操纵器件必须是每个驾驶员易于接近的。
(d)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的设计必须做到,在驾驶员可以调整的范围内,在适于使用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的任何飞行条件下或者系统失灵条件下(假设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始进行纠正),均不会对旋翼航空器引起危险的载荷或者使飞行航迹产生危险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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