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35)
(e)如果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综合来自辅助控制器的信号或者向其他设备提供信号,则必须有防止系统不正常动作的方法。
(f)如果自动驾驶系统能够与机载导航设备交联,则必须有措施向驾驶员指示当前的工作模式,将选择器开关的位置作为一种指示措施是不可接受的。
第27.1337条 动力装置仪表
(a)仪表和仪表管路
(1)动力装置仪表的每根管路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7.961条和第27.993条的要求。
(2)每根装有充压可燃液体的管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在压力源处有限流孔或者其他安全装置,以防管路破损时逸出过多的液体;
(ⅱ)管路的安装和布置要使液体的溢出不会造成危险。
(3)使用可燃液体的每个动力装置仪表,其安装和布置必须使液体的逸出不会造成危险。
(b)燃油油量表
必须装有燃油油量表向飞行机组成员指示飞行中每个油箱内可用燃油油量。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燃油油量表必须经过校准,使得在平飞过程中当油箱内剩余燃油量等于按照本规定第27.959条确定的不可用燃油量时,其读数为“零”;
(2)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油箱靠重力供油系统紧密连通并且是通气的,以及不可能分别由每个油箱供油时,则必须至少装一个燃油油量表;
(3)每个用作燃油油量表的外露式目视油量计必须加以防护,以免损坏。
(c)燃油流量指示系统
如果装有该系统,则每个测量部件必须具有在该部件发生故障而严重限制燃油流动时能供油的旁路装置。
(d)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须有指示每个油箱内滑油油量的装置:
(1)在地面上(包括向每个油箱加油时);
(2)在飞行中,如果装有滑油传输系统或者备用滑油供油系统。
(e)使用铁磁材料的旋翼传动系统的传动装置和减速器必须装有金属屑探测器,用来指示因损坏或者过度磨损而产生的铁磁颗粒的存在。每个金属屑探测器必须:
(1)设计成能够向本规定第27.1305条(v)款要求的装置提供信号,并作为一种允许机组人员在飞行中检查每一探测器电路和信号功能的手段。
(2)[备用]
第三节 电气系统和设备
第27.1351条 通用要求
(a)电气系统容量
电气系统必须符合其预定的用途。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1)电源及其传输电缆以及有关的控制和保护装置必须能够向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每个负载电路以适当的电压供给所需的电功率;
(2)必须用电气负载分析或者电气测量来表明符合本条(a)款(1)项的要求。在电气负载分析或者电气测量时要考虑用在该电气系统的各种电气负载可能的组合的持续时间。
(b)功能
每个电气系统要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后的每个电气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对系统本身及其工作方式和对旋翼航空器其他部分的影响均没有危险;
(ⅱ)采取保护以免受燃油、滑油、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腐蚀及机械损伤。
(2)电源在单独供电或者并联供电时均必须功能正常。
(3)任何电源在其故障或者失效时,不得损害任何其余电源向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负载电路供电的能力。
(4)每个电源控制装置必须能够使每个电源独立地工作。
(c)发电系统
如果电气系统向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负载电路供电,则必须至少有一台发电机。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发电机必须能够输出它的连续额定功率;
(2)发电机的电压控制装置必须能可靠地将每台发电机的输出电压调整在额定范围之内;
(3)每台发电机必须有一个反流割断器,其设计当反向电流足以损坏发电机时,能断开该发电机与蓄电池及其他发电机的连接;
(4)每台发电机必须有一个过压保护装置,其设计和安装当发电机出现过压情况时,能防止对电气系统或者由该电气系统所供电的设备造成损坏。
(d)仪表
必须有手段向相应的机组成员指示电源系统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该系统的参量,此外:
(1)对于直流系统,可以使用能够转换到每台发电机馈线的电流表;
(2)如果仅有一台发电机,该电流表可以接在蓄电池的馈线中。
(e)外部电源
如果备有设施将外部电源接到旋翼航空器上,且该外部电源能与除用于发动机起动之外的其他设备相连接,则必须有措施确保反极性或者逆相序的外部电源不能向该旋翼航空器的电气系统供电。
第27.1353条 能量存储系统
能量存储系统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设计和安装:
(a)能量存储系统在任何可能妨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情况下必须具有自动保护功能;
(b)能量存储系统放出的任何易燃、易爆或者有害气体、烟雾或者液体,在旋翼航空器内的积聚量不得达到危险程度;
(c)从系统中逸出的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不得损坏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需的周围结构、邻近设备或者系统;
(d)能量存储系统或者其单个部件在任何运行过程或者在任何失效状态下所能产生的最大热量和压力,不得对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需的旋翼航空器结构、设备或者系统造成任何危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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