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36)
(e)对于旋翼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需的能量存储系统,其安装必须具有监测功能,并有措施向飞行员指示所有关键系统参数的状态。
第27.1357条 电路保护装置
(a)在所有电路中必须安装保护装置,例如熔断器或者断路器。但下列情况除外:
(1)起动电动机的主电路;
(2)不装保护装置,不会有危险的电路。
(b)对于飞行安全所必不可少的电路的保护装置,不得用于保护其他电路。
(c)每个可复位型电路保护装置(即“自动断路”装置,其跳闸机构不能由工作控制机构来代替)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设计:
(1)在跳闸后,需要人工操作以恢复工作;
(2)如果存在过载或者电路故障,不管操作控制的位置如何,该装置应断开电路。
(d)如果飞行安全要求必须有使某一断路器复位或者更换某一熔断器的能力,则该断路器或者熔断器的位置和标识必须使其在飞行中易被复位或者更换。
(e)如果采用熔断器,则每种规格的熔断器应有50%的备件,但至少备一个。
第27.1361条 总开关
(a)必须有一个总开关装置,以便易于断开电源与主汇流条的连接,断开点必须靠近该开关控制的电源。
(b)如果靠近电源的额定值为5安培或者小于5安培的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则负载电路可以连接成总开关断开后仍然有电。
(c)总开关或者其控制装置必须安装成使机组人员在飞行中容易辨认和接近。
第27.1365条 电缆
(a)每根电缆必须具有足够的载流能力。
(b)一旦发生电路过载或者故障,可能过热的每根电缆必须至少是阻燃的,且不会放出达到危险量的毒性烟。
(c)旋翼航空器上安装的导线和电缆的绝缘材料,在按照《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F第Ⅰ部分(a)款(3)项进行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
第27.1367条 开关
每个开关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能够承受其额定电流;
(b)便于机组人员接近;
(c)对工作状态和所控制的电路加以标记。
第四节 灯
第27.1381条 仪表灯
仪表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所照明的每个仪表、开关和其他装置易于判读。
(b)灯的安装应做到:
(1)遮蔽直射驾驶员眼睛的光线;
(2)使驾驶员看不到有害的反光。
第27.1383条 着陆灯
(a)每个着陆灯或者悬停灯必须经过批准;
(b)每个着陆灯安装必须做到:
(1)使驾驶员看不到有害的眩光;
(2)使驾驶员不受晕影的不利影响;
(3)为夜间操作(包括着陆和悬停)提供足够的光线。
(c)对下列情况必须至少有一个单独的开关(根据适用情况):
(1)单独安装的每个着陆灯;
(2)安装在同一部位的每组着陆灯。
第27.1385条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a)通用要求
每个航行灯系统中的每一部分必须满足本条中的有关要求,并且整个系统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7.1387条至第27.1397条的要求。
(b)前航行灯
前航行灯必须由红灯和绿灯组成,其横向间距要尽可能大,朝前装在旋翼航空器上。当旋翼航空器处于正常飞行姿态时,灯的光色为左红右绿。每个灯必须经过批准。
(c)后航行灯
后航行灯必须是白灯,要尽可能往后装,并且必须经过批准。
(d)电路
两个前航行灯和后航行灯必须构成单独的电路。
(e)灯罩和滤色镜
每个灯罩或者滤色镜必须至少是抗燃的,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改变颜色或者形状,也不得有任何明显的灯光透射损失。
第27.1387条 航行灯系统的二面角
(a)除本条(e)款规定者外,所装的每个前、后航行灯在本条规定的二面角内,必须显示无间断的灯光。
(b)左二面角(L)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面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左偏离第一个平面110°。
(c)右二面角(R)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面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右偏离第一个平面110°。
(d)后二面角(A)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后看时,这两个平面分别向左、向右偏离通过旋翼航空器纵轴的垂直平面各70°。
(e)如果根据本规定第27.1385条(c)款尽可能往后安装的后航行灯,在本条(d)款所定义的二面角A内不能显示出无间断的灯光,则在该二面角内允许有一个或者几个被遮蔽的立体角,但其总和在下述圆锥体内不得超过0.04球面度,该圆锥体以后航行灯为顶点,母线与通过后航行灯的垂直线成30°夹角。
第27.1389条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a)通用要求
本条规定的光强必须用装有灯罩和滤色镜的新灯来测定。光强测定必须在光源发光达到稳定值后进行(该稳定值指光源在旋翼航空器正常工作电压时的平均输出光通)。每一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满足本条(b)款的要求。
(b)前后航行灯
前、后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以左、右、后二面角范围内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和最大掺入光强表示,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总共4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