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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37)
(1)水平平面内的光强
水平平面(包含旋翼航空器纵轴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对称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者大于本规定第27.1391条规定的相应值。
(2)任一垂直平面内的光强
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者大于本规定第27.1393条规定的相应值,其中,I为第27.1391条中规定的该水平平面内相应角度的最小光强。
(3)相邻光源间的掺入光强
相邻光源间的任何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本规定第27.1395条中规定的相应值,但是当主光束的光强远大于第27.1391条和第27.1393条中规定的最小值时,如果与主光束光强相比,掺入光强对主光源清晰度无不利影响,则可允许有更大的掺入光强。当前航行灯光强峰值大于100坎时,如果A区内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10%,B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2.5%,则前航行灯之间的掺入光强最大值可以超过本规定第27.1395条中规定的相应值。
第27.1391条 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每个航行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者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二面角(相应灯光) 自正前方向左或向右偏离纵轴的角度 光强(坎德拉)
左或右(前红光或前绿光) 0°~10° 40
10°~20° 30
20°~110° 5
后(后白光) 110°~180° 20
第27.1393条 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每个航行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者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自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光强
0° 1.00I
0°~5° 0.90I
5°~10° 0.80I
10°~15° 0.70I
15°~20° 0.50I
20°~30° 0.30I
30°~40° 0.10I
40°~90° 0.05I
第27.1395条 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除本规定第27.1389条(b)款(3)项规定者外,航行灯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掺入光 最大光强
A区(坎德拉) B区(坎德拉)
左二面角内的绿光 10 1
右二面角内的红光 10 1
后二面角内的绿光 5 1
后二面角内的红光 5 1
左二面角内的后部白光 5 1
右二面角内的后部白光 5 1
表中:
(a)A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10°但小于20°角的所有方向;
(b)B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20°角的所有方向。
第27.1397条 航行灯颜色规格
每一航行灯的颜色必须具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下列相应色度坐标值:
(a)航空红色
“Y”不大于0.335;
“Z”不大于0.002。
(b)航空绿色
“X”不大于0.440–0.320Y;
“X”不大于Y–0.170;
“Y”不小于0.390–0.170X。
(c)航空白色
“X”不小于0.300且不大于0.540;
“Y”不小于“X–0.040”或者“Y0–0.010”,取小者;
“Y”不大于“X+0.020”,也不大于“0.636–0.400X”。
其中:“Y0”为普朗克辐射器相对于所论“X”值的“Y”坐标值。
第27.1399条 停泊灯
(a)水上作业所需要的每个停泊灯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大气洁净的夜间至少能够在2海里的距离内显示白光;
(2)当该旋翼航空器在水上停泊时,应尽可能显示最大无间断的灯光。
(b)可以使用外部吊灯。
第27.1401条 防撞灯系统
(a)通用要求
如果申请夜间运行的合格审定,则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1)由一个或者几个经批准的防撞灯组成,其安装部位应使其发射的光线不影响机组的视觉,也不损害航行灯的明显性;
(2)满足本条(b)款至(f)款的要求。
(b)作用范围
该系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灯,以照亮旋翼航空器周围重要的区域(从旋翼航空器的外部形态和飞行特性考虑)。其作用范围必须至少达到旋翼航空器水平平面上下各30°范围内的所有方向,但允许有被遮蔽的立体角,其总和不超过0.5球面度。
(c)闪光特性
该系统的布局,即光源数目、光束宽度、旋转速度以及其他特性,必须给出40至100次/分的有效闪光频率。有效闪光频率指从远处看到的整个旋翼航空器防撞灯系统的闪光频率。当系统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对有效闪光频率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灯光区。在重迭区内,闪光频率可以超过100次/分,但不得超过180次/分。
(d)颜色
防撞灯必须为航空红色,且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7.1397条的有关要求。
(e)光强
装上红色滤色镜(如使用时)测定并以“有效”光强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必须满足本条(f)款的要求。必须采用下列关系式:

式中:
为有效光强(坎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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