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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0)
G章 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7.1501条 通用要求
(a)必须制定本规定第27.1503条至第27.1529条所规定的每项使用限制以及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他限制和资料。
(b)必须按照本规定第27.1541条至第27.1589条的规定,使这些使用限制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可供机组成员使用。
第二节 使用限制
第27.1503条 空速限制:通用要求
(a)必须制定使用速度范围。
(b)当空速限制是重量、重量分布、高度、旋翼转速、功率或者其他因素的函数时,必须制定与这些因素的临界组合相对应的空速限制。
第27.1505条 不可超越速度
(a)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制定不可超越速度VNE:
(1)不小于74.08千米/小时(40节)(校准空速)。
(2)不大于下列三种值中的小者:
(ⅰ)按照本规定第27.309条制定的最大前飞速度的0.9倍;
(ⅱ)按照本规定第27.251条和第27.629条表明的最大速度的0.9倍;
(ⅲ)证实的前行桨叶桨尖达到M数效应时最大速度的0.9倍。
(b)VNE可以随高度、旋翼转速、温度和重量变化,如果:
(1)同时采用的变量不超过这些变量中的两个(或者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不超过两个);
(2)这些变量(或者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指示值)的范围大到足以使VNE可以有一个实用和安全的变化。
(c)对于直升机,稳定的无动力VNE表示为VNE(无动力),如果满足下列条件,这一速度可以制定成小于本条(a)款制定的VNE:
(1)VNE(无动力)不小于有动力VNE和用以满足下列要求的速度的平均值:
(ⅰ)对于单发直升机,按照本规定第27.65条(b)款的要求;
(ⅱ)对于多发直升机,按照本规定第27.67条的要求。
(2)VNE(无动力)为下列之一:
(ⅰ)一个恒定的空速;
(ⅱ)比有动力VNE小的一个恒定值;
(ⅲ)申请合格审定的部分高度范围为一个恒定空速,而其余高度范围比有动力VNE小的一个恒定值。
第27.1509条 旋翼转速
(a)无动力(自转)的最大值
无动力旋翼最大转速必须制定成不超过下列两种值中小者的95%:
(1)按照本规定第27.309条(b)款确定的最大设计值;
(2)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b)无动力最小值
无动力时旋翼最小转速必须制定成不小于下列两种值中大者的105%;
(1)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小转速;
(2)由设计验证所确定的最小值。
(c)有动力最小值
有动力时旋翼最小转速必须制定成:
(1)不小于下列两种值中大者;
(ⅰ)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小转速;
(ⅱ)由设计验证所确定的最小值。
(2)不大于按照本规定第27.33条(a)款(1)项和(b)款(1)项所确定的值。
第27.1519条 重量和重心
必须将按照本规定第27.25条和第27.27条分别确定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制定为使用限制。
第27.1521条 动力装置限制
(a)通用要求
必须制定本条规定的动力装置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发动机型号合格证中的相应限制。
(b)起飞工作状态
动力装置起飞工作状态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大允许进气压力(对于活塞发动机)。
(3)与本条(b)款(1)项、(2)项制定的限制相对应的功率在使用时间上的限制。
(4)如果本条(b)款(3)项规定的时间限制超过两分钟,则用气缸头、冷却剂出口或者滑油温度容许的最大值来限定。
(5)涡轮发动机在申请合格审定整个使用范围内的大气条件和燃气温度限制。
(c)连续工作状态
连续工作状态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按照本规定第27.1509条(c)款旋翼转速要求所表明的最小转速。
(3)涡轮发动机在申请合格审定整个使用范围内的大气条件和燃气温度限制。
(d)燃油品级或者牌号
必须规定最低燃油品级(对于活塞发动机)或者燃油牌号(对于涡轮发动机),此规定不得低于该发动机在本条(b)款和(c)款的限制范围内运转所要求的品级或者牌号。
(e)涡轮发动机的扭矩
主旋翼由涡轮发动机驱动,且传动系统中无扭矩限制器的旋翼航空器按照下列规定:
(1)如果发动机能够输出的扭矩大于下面的任一值,必须确定发动机扭矩限制:
(ⅰ)设计的旋翼传动系统所能传递的扭矩;
(ⅱ)按照本规定第27.547条(e)款表明的主旋翼系统设计所能承受的扭矩。
(2)按本条(e)款(1)项所确定的发动机扭矩限制,不得超过本条(e)款(1)项(ⅰ)或者(ⅱ)目所制定的扭矩。
(f)外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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