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1)
对于涡轮发动机,必须制定外界温度限制(如果装有防寒装置,包括对该装置的限制),该限制应为表明符合本规定第27.1041条至第27.1045条有关冷却规定时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
(g)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
除非另经批准,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使用必须限于多发涡轮动力的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的运行,其时间不多于分钟。使用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
(3)最大允许的扭矩。
(h)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
除非另经批准,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使用必须限于多发涡轮动力的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的运行,其时间不多于30分钟。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
(3)最大允许的扭矩。
(i)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
除非另经批准,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使用必须限于多发涡轮动力的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的继续飞行。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
(3)最大允许的扭矩。
(j)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
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只允许用于多发涡轮动力的且合格审定使用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且仅用于一台发动机失效或者预防性停车后其余发动机的继续使用。必须表明在使用了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后,通过本规定附录A的第A27.4条以及《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附录A的第A33.4条适用的检查和其他相关程序,可以容易探明任何损伤。使用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任何时间段必须限于不超过30秒。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
(3)最大允许的扭矩。
(k)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
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只允许用于多发涡轮动力的且合格审定使用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且仅用于一台发动机失效或者预防性停车后其余发动机的继续使用。必须表明在使用了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后,通过本规定附录A的第A27.4条以及《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附录A的第A33.4条适用的检查和其他相关程序,可以容易探明任何损伤。使用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任何时间段必须限于不超过2分钟。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
(3)最大允许的扭矩。
第27.1523条 最小飞行机组
必须考虑下列因素来规定最小飞行机组,使其足以保证安全运行:
(a)每个机组成员的工作量;
(b)有关机组成员对必需的操纵器件的可达性和操作简易性;
(c)按照本规定第27.1525条核准的运行类型。
第27.1525条 运行类型
旋翼航空器经批准的运行类型(例如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昼间、夜间或者结冰条件)按照对适用的合格审定要求的符合性演示和所装设备来制定。
第27.1527条 最大使用高度
必须制定受飞行、结构、动力装置、功能或者设备特性限制所允许使用的最大高度。
第27.1529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定附录A编制局方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旋翼航空器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第三节 标记和标牌
第27.1541条 通用要求
(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
(1)本规定第27.1545条至第27.1565条中所规定的标记和标牌;
(2)如果具有不寻常的设计、使用或者操纵特性,为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所需的附加的信息、仪表标记和标牌。
(b)本条(a)款中规定的每一标记和标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示于醒目处;
(2)不易擦去、走样或者模糊。
第27.1543条 仪表标记:通用要求
每一仪表标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当标记位于仪表的玻璃罩上时,有使玻璃罩与刻度盘盘面保持正确定位的措施;

总共4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