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2)
(b)每一弧线和直线有足够的宽度,并处于适当的位置,使驾驶员清晰可见。
第27.1545条 空速表
(a)每个空速表必须按照本条(b)款规定作标记,且标记要位于相应指示空速位置。
(b)必须作下列标记:
(1)一红色线:
(ⅰ)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标在VNE处;
(ⅱ)对于直升机,标在VNE(有动力)处;
(ⅲ)对于直升机,标在VNE(无动力)处。如果VNE(无动力)小于VNE(有动力),且两者同时显示,则VNE(无动力)红色线标记必须与VNE(有动力)红色线标记做明显区分。
(2)[备用]
(3)对警告范围,用一黄色范围。
(4)对正常使用范围,用一绿色或者无标记范围。
第27.1547条 磁航向指示器
(a)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者其近旁必须装有符合本条要求的标牌。
(b)标牌必须标明在发动机工作的平飞状态该仪表的校准结果。
(c)标牌必须说明上述校准是在无线电接收机打开还是关闭的情况下进行的。
(d)每一校准读数必须用增量不大于45°的磁航向角表示。
(e)如果一个磁航向指示器的不稳定,因电器设备工作会具有大于10°偏移,则标牌应标明哪些电气负载或者哪些负载的组合工作时能引起大于10°的偏移。
第27.1549条 动力装置仪表
每个所需的动力装置仪表,根据仪表相应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必须用红色线标示;
(b)正常使用范围必须用绿色或者无标记范围标示;
(c)起飞和预警范围必须用黄色范围或者黄色线标示;
(d)发动机或者旋翼因振动应力过大而需加以限制的转速范围必须用红色范围或者红色线标示;
(e)所有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限制或者批准的使用范围必须标记,使其与本条(a)款至(d)款的标记有明显的区别,但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限制可以不作标记。
第27.1551条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须标出足够密的刻度,以便迅速而准确地指示滑油油量。
第27.1553条 燃油油量表
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过3.8升(1美加仑)或者该油箱容积的5%中之大者,则必须在其油量表上从校准的零读数到平飞中所读得的最小读数用红色弧线标示。
第27.1555条 操纵器件标记
(a)除飞行主要操纵器件和功能显而易见的操纵器件外,必须清晰地标明驾驶舱内每一操纵器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b)对动力装置燃油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必须对燃油箱转换开关的操纵器件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每个油箱的位置和相应于每种实际存在的交输供油状态的位置;
(2)为了安全运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顺序使用某些油箱,则在此组油箱的转换开关上或者其近旁必须标明该顺序;
(3)对多发旋翼航空器的每个阀门操纵器件必须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所操纵的发动机的位置。
(c)对可用燃油容量必须作如下标记:
(1)对无转换开关的燃油系统,必须在燃油油量表上标出系统的可用燃油量,除非:
(ⅰ)由驾驶员易于获取的其他系统或者设备提供;
(ⅱ)包含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的限制章节。
(2)对有转换开关的燃油系统,必须在转换开关附近指明对应转换开关每个位置可供使用的可用燃油量。
(d)对附件、辅助设备和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对每一重要的目视位置指示器,如指示旋翼桨距或者起落架位置的指示器,必须给予标记,以便在任何时候,每个空勤人员都能确定与指示器有关的构件位置;
(2)每个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必须为红色,并必须标示使用方法。
(e)对装有可收放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在驾驶员清晰可见处标明收放起落架时的最大飞行速度。
第27.1557条 其他标记和标牌
(a)行李舱、货舱和配重位置
每个行李舱和货舱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须装有标牌,说明按装载要求需要对装载物作出任何限制,包括重量限制。
(b)座椅
如果一个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许重量低于77公斤(170磅),标明该较低重量的标牌必须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的结构上。
(c)燃油和滑油加油口采用以下规定:
(1)必须在燃油加油口盖上或者其近旁作如下标记:
(ⅰ)“燃油”字样;
(ⅱ)最低燃油品级(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ⅲ)许用燃油牌号(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ⅳ)压力加油系统的最大许用加油压力和最大许用抽油压力。
(2)在滑油加油口盖上或者其近旁必须标有“滑油”字样。
(d)应急出口标牌
每个应急出口的标牌和操作手柄必须是红色的。每个应急出口操作手柄附近必须有一标牌清楚地指明出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27.1559条 限制标牌
必须有一个驾驶员能清晰可见的标牌,其上写明旋翼航空器经批准的运行类型(例如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昼间、夜间或者结冰条件)。
第27.1561条 安全设备

总共4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