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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3)
(a)在应急情况下由机组操作的每个安全设备的操纵器件,例如自动投放救生筏的操纵器件,必须清晰地标明其操作方法。
(b)装有灭火瓶、信号装置或者其他救生设备的位置,例如锁柜或者隔间,必须相应作出标记。
第27.1565条 尾桨
尾桨必须有标记,以便在正常昼间地面条件下,可清晰地看到桨盘。
第四节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第27.1581条 通用要求
(a)应提供的资料
必须为每架旋翼航空器提供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该手册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本规定第27.1583条至第27.1589条要求的资料;
(2)由于设计、使用或者操纵特性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b)经批准的资料
在本规定第27.1583条至第27.1589条所列适用于该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的每一部分内容必须提供、证实和批准,并且必须单独编排,加以标识,将其同该手册中未经批准的部分清楚地分开。
(c)[备用]
(d)目录表
根据手册的复杂程度,如有必要,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有目录表。
第27.1583条 使用限制
(a)空速和旋翼限制
必须提供在其相应指示器上或者附近标示空速和旋翼限制所需的资料,必须解释每一限制和颜色标记的含义。
(b)动力装置限制
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规定第27.1521条要求的限制;
(2)对限制的解释(当需要时);
(3)按照本规定第27.1549条至第27.1553条的要求对仪表作标记所需资料。
(c)重量和载重分布
必须提供本规定第27.25条和第27.27条分别要求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如果允许多种可能的装载情况,则必须包括有关的说明,以便遵守限制。
(d)飞行机组
当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多于一人时,必须提供按照本规定第27.1523条确定的最小飞行机组的人数及其职能。
(e)运行类型
必须列出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及其所装设备依据的每一种运行类型。
(f)[备用]
(g)高度
必须提供按照本规定第27.1527条制定的高度和限制因素说明。
第27.1585条 使用程序
(a)手册中使用程序部分,必须包含所有正常和应急程序的资料,包括起飞、着陆程序及有关空速在内的保证安全运行所需的其他资料。手册必须包含所有适用资料,包括:
(1)在试验中使用的起飞场地类型和相应的每种离场爬升速度;
(2)在试验中使用的着陆场地类型及相应的进场和下滑空速。
(b)对于多发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为安全起见,燃油系统需按照本规定第27.953条规定独立供油的每种运行状态的资料,同时提供将燃油系统配置成表明符合该条要求的说明。
(c)对于按照本规定第27.1505条(c)款制定VNE(无动力)的直升机,必须提供解释VNE(无动力)的资料和在全部发动机失效后减小空速至不大于VNE(无动力)的程序。
(d)[备用]
(e)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过该油箱容积的5%和3.8升(1美加仑)中的大者,必须提供资料指明,在平飞时当油量指示器读数为“零”时,不能在飞行中安全使用该油箱的任何数量的余油。
(f)必须提供关于每个油箱可用燃油总油量的资料。
(g)必须提供在本规定第27.71条中规定的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空速和旋翼转速。
第27.1587条 性能资料
(a)对于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按照本规定第27.49条至第27.87条和第27.143条(c)款和(d)款确定的下列资料:
(1)确定高度-速度包线的足够资料。
(2)有关资料:
(ⅰ)稳定的爬升率及下降率、有地效及无地效悬停升限、及相应的空速和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计算的高度和温度影响。
(ⅱ)对每个高度和温度条件,旋翼航空器能够在不低于8.74米/秒(17节)全方位风下,安全地有地效和无地效悬停的最大重量。这些数据必须被明确引用到相关悬停图表。此外,如果存在重量、高度和温度的其他组合,按此提供了性能资料,并且此时旋翼航空器在最大风速情况下不能安全着陆和起飞,则使用包线的那些部分和适当的安全风条件,必须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给出。
(ⅲ)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表明符合本规定第27.1041条至第27.1045条冷却规定的相应最高大气温度的资料。
(ⅳ)以本规定第27.71条确定的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速度及条件自转时,下滑距离随高度而变化的资料。
(b)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包含:
(1)在手册性能资料中,用以满足与本规定第27.51条中规定的起飞重量和高度有关的任何资料;
(2)按照本规定第27.65条(a)款(2)项(ⅰ)目确定的起飞水平距离。
第27.1589条 装载资料
如果乘员重量取任何有可能的值,而处在按照本规定第27.25条确定的最大和最小重量之间的可能装载情况会导致重心超过第27.27条规定的任一极限,则对每一个这种可能情况都必须有装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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