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4)
H章 附 则
第27.2001条 施行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2年7月2日以民航总局令第11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4月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0号修改的《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A
持续适航文件
A27.1 一般规定
(a)本附录规定本规定第27.1529条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b)旋翼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发动机和旋翼(以下统称产品)的持续适航文件,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要求的设备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有关这些设备和产品与旋翼航空器相互联接关系的资料。如果装机设备或者产品的制造商未提供持续适航文件,则旋翼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上述对旋翼航空器持续适航必不可少的资料。
(c)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对如何分发申请人或者装机产品和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持续适航文件更改资料,进行说明。
A27.2 格式
(a)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者多本手册。
(b)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A27.3 内容
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或者局方接受的其他语言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下列手册或者章节(视适用而定)以及下列资料:
(a)旋翼航空器维修手册或者章节
(1)概述性资料,包括在维修和预防性维修所需范围内对旋翼航空器特点和数据的说明。
(2)旋翼航空器及其系统和安装(包括发动机、旋翼和设备)的说明。
(3)说明旋翼航空器部件和系统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包括适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
(4)关于下列细节内容的勤务资料:维修点、油箱和流体容器的容量以及所用流体的类型、各系统的适用压力、检查和勤务的接近口盖位置、润滑点位置和使用的润滑剂、勤务所需设备、牵引说明和限制、系留、顶起和调水平的资料。
(b)维修说明
(1)旋翼航空器的每一部分及其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旋翼、附件、仪表和设备的定期维修资料,该资料提供上述各项应予清洗、检查、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并提供检查的程度,适用的磨损允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附件,仪表或者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修技术、测试设备或者专家才能处理,则申请人可以指明向该件的制造商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及其与适航限制章节必要的相互参照也必须列入。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旋翼航空器持续适航所需维修频次和范围的维修大纲。
(2)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检查排故资料。
(3)说明拆卸与更换产品和零件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应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资料。
(4)其他通用程序说明,包括系统地面运转试验、对称检查、称重和确定重心,顶起和支撑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c)结构检查口盖图和无检查口盖时为获得检查通路所需的资料。
(d)在规定要作特种检查(包括射线和超声波检验)的部位进行特种检查的细节资料。
(e)检查后对结构进行防护处理所需的资料。
(f)关于结构紧固件的所有资料,如标识、报废建议和拧紧力矩。
(g)所需专用工具清单。
A27.4 适航限制章节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标题为“适航限制”的章节,该章节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他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章节必须规定型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强制性更换时间、结构检查时间间隔和相关结构检查程序。如果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条要求的适航限制章节内容必须列入主要手册中。申请人必须在该章节显著位置清晰声明:“本适航限制章节已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规定了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有关维修和运行的条款所要求的维修内容,如果局方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纲则除外。”
附录B
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
Ⅰ 通用要求
正常类直升机在未满足本附录规定的设计和安装要求时,不得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的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Ⅱ 定义
(a)VYI表示仪表飞行时的爬升速度,在表明符合仪表飞行爬升要求时,用它代替VY。
(b)VNEI表示仪表飞行时不可超越速度,在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最大速度限制要求时,用它代替VNE。
(c)VMINI表示仪表飞行时最小速度,以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时最小速度的限制要求。
Ⅲ 配平
在所有经批准的适合于该型号仪表飞行规则的空速、功率状态和形态下,必须能将周期变距、总距和航向操纵力配平到零。
Ⅳ 纵向静稳定性
(a)通用要求
在本附录Ⅳ(b)或者(c)(视适用而定)规定的重量和重心临界组合情况下,直升机必须具有确实的纵向操纵力静稳定性。杆力必须随速度变化,以便速度有显著变化时驾驶员能明显地感觉到由此引起的杆力的变化。对于批准单驾驶的情况下,在本附录Ⅳ(b)规定的每一种配平条件下,当操纵力缓慢松释时,空速必须恢复到配平速度的10%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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