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6)
(b)其他要求
(1)无论旋翼航空器是否按照在结冰条件下运行进行合格审定,对于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所必需的可能受到结冰不利影响的仪表系统和其他系统,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附录C规定的连续最大和间断最大结冰条件下,必须具有足够的防冰措施。
(2)在发电系统内必须具有使任一发生危险过压的电源自动断开励磁,并将其从主汇流条自动切断的装置。
(3)每一种所需的使用能源(电、真空等)的飞行仪表,必须具有与仪表成一体的目视装置以指示有无足够的供能。
(4)当需要采用完成同样功能的复式系统时,每个系统必须成套、成路和分立,使系统之间在实体上分隔开,以确保单一故障不对其他系统产生不利影响。
(5)对带动每个驾驶员工作位置处所需飞行仪表的系统规定如下:
(ⅰ)对于气压系统,只有正驾驶员需要的飞行仪表可以连接到该系统上;
(ⅱ)附加的仪表、系统或者设备不得连接到副驾驶员工作的系统上,除非有措施保证,附加的仪表、系统或者设备发生任一失灵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极不可能),所要求的飞行仪表仍能继续正常工作;
(ⅲ)设备、系统和安装必须设计成,当发生任何单个故障或者故障组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极不可能),无需增加机组成员的动作,仍能保留一组可供驾驶员使用的、由仪表提供的、对飞行安全必不可少的信息显示(包括姿态、航向、空速和高度);
(ⅳ)对单驾驶布局,必须为需要静压源的仪表提供选择备用静压源的装置,并且该备用静压源必须经过校准。
Ⅸ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
必须提供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仪表飞行规则(IFR)补充规定,并应包括:
(a)限制
批准的仪表飞行规则(IFR)的飞行包线,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机组的组成,更改后的运行类型,以及经批准的直升机仪表飞行规则(IFR)时的精确进场最陡梯度。
(b)程序
正确使用仪表飞行规则(IFR)系统所需的资料,以及当增稳系统或者电气系统失效时所推荐使用的操作程序。
(c)性能
如果VYI与VY不同,则应提供申请批准的整个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以VYI和最大连续功率爬升时的爬升性能。
Ⅹ 电子电气系统的闪电防护
电子电气系统闪电保护条款,见本规定第27.1316条。
附录C
A类旋翼航空器准则
C27.1 通用要求
小型多发旋翼航空器不能用于A类运行的型号合格审定,除非它除了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之外,还满足本附录所包含的设计安装和性能要求。
C27.2 适用的CCAR–29条款
除了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之外,必须满足《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的下列条款:
第29.45条(a)款和(b)款(2)项—通用要求
第29.49条(a)款—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第29.51条—起飞数据:通用要求
第29.53条—起飞:A类
第29.55条—起飞决断点:A类
第29.59条—起飞航迹:A类
第29.60条—高架直升机场起飞航迹:A类
第29.61条—起飞距离:A类
第29.62条—中断起飞:A类
第29.64条—爬升:通用要求
第29.65条(a)款—爬升:全发工作
第29.67条(a)款—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
第29.75条—着陆:通用要求
第29.77条—着陆决断点(LDP):A类
第29.79条—着陆:A类
第29.81条—着陆距离:A类
第29.85条—中断着陆:A类
第29.87条(a)款—高度-速度包线
第29.547条(a)款和(b)款—主旋翼和尾旋翼结构
第29.861条(a)款—结构、操纵器件和其他部件的防火
第29.901条(c)款—动力装置
第29.903条(b)和(c)款—发动机
第29.908条(a)款—冷却风扇
第29.917条(b)款和(c)款(1)项—(旋翼传动系统)设计
第29.927条(c)款(1)项—附加试验
第29.953条(a)款—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第29.1027条(a)款—传动装置和减速器:通用要求
第29.1045条(a)款(1)项、(b)款、(c)款、(d)款和(f)款—爬升冷却试验程序
第29.1047条(a)款—起飞冷却试验程序
第29.1181条(a)款—指定火区:包括范围
第29.1187条(e)款—火区的排油和通风
第29.1189条(c)款—切断措施
第29.1191条(a)款(1)项—防火墙
第29.1193条(e)款—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
第29.1195条(a)款和(d)款—灭火系统
第29.1197条—灭火剂
第29.1199条—灭火瓶
第29.1201条—灭火系统材料
第29.1305条(a)款(6)项和(b)款—动力装置仪表
第29.1323条(c)款(1)项—空速指示系统
第29.1331条(b)款—使用能源的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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