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5)
(1)在有动力VNE时,最后一台工作的发动机不工作后,直升机必须能安全地减速到无动力VNE,且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
(2)在速度为1.1VNE(无动力)时,周期变距操纵余量必须允许在无动力的情况下能提供满意的滚转和俯仰操纵。
第27.151条 飞行操纵
(a)纵向、横向、航向和总距操纵不得出现过大的启动力、摩擦力和预载。
(b)操纵系统的各种力和活动间隙不得妨碍旋翼航空器对操纵系统输入的平稳和直接的响应。
第27.161条 配平操纵
配平操纵:
(a)在以任何合适速度平飞时,任一稳定的纵向、横向和总距操纵力必须配平至零。
(b)不得引起操纵力梯度有任何不希望的不连续。
第27.171条 稳定性:通用要求
在预期的长时间正常运行中,在任何正常的机动飞行期间,旋翼航空器的飞行不应使驾驶员有过分的疲劳和紧张。在演示时必须至少做三次起落。
第27.173条 纵向静稳定性
(a)纵向操纵必须这样设计:为获得小于配平速度的空速,操纵杆必须向后运动。而为了获得大于配平速度的空速,操纵杆必须向前运动。
(b)在申请合格审定的整个高度范围内,在本规定第27.175条(a)款至(d)款中规定的机动飞行期间,油门和总距保持不变的状态下,操纵杆位置与空速的关系曲线斜率必须是正的。然而,在局方确认可接受的有限的飞行条件或者运行模式下,如果旋翼航空器拥有的飞行特性,允许驾驶员,在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或者警觉条件下,便能将空速保持在设定配平空速的±9.26千米/小时(5节)范围内,操纵杆的位置与速度的关系曲线的斜率可以是中立的或者负的。
第27.175条 纵向静稳定性演示
(a)爬升
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下列条件,速度从VY–18.52千米/小时(10节)到VY+18.52千米/小时(10节),爬升状态下表明: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最大连续功率;
(4)起落架收起;
(5)旋翼航空器在VY配平。
(b)巡航
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下列条件,速度以0.8VNE–18.52千米/小时(10节)至0.8VNE+18.52千米/小时(10节),或者VH小于0.8VNE时,从VH–18.52千米/小时(10节)至VH+18.52千米/小时(10节),巡航状态下表明: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以0.8VNE或者VH平飞所需的功率,取小值;
(4)起落架收起;
(5)旋翼航空器配平在0.8VNE或者VH,取小值。
(c)VNE
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下列条件,速度从VNE–37.04千米/小时(20节)至VNE,表明: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VNE–18.52千米/小时(10节)平飞功率或者最大连续功率,取小值;
(4)起落架收起;
(5)旋翼航空器配平在VNE–18.52千米/小时(10节)。
(d)自转
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以下自转状态下表明:
(1)速度从最小下降率速度–18.52千米/小时(10节)到最小下降率速度+18.52千米/小时(10节)
(ⅰ)临界重量;
(ⅱ)临界重心;
(ⅲ)起落架放下;
(ⅳ)旋翼航空器配平在最小下降率速度。
(2)速度从最佳下滑角速度–18.52千米/小时(10节)到最佳下滑角速度+18.52千米/小时(10节)
(ⅰ)临界重量;
(ⅱ)临界重心;
(ⅲ)起落架收起;
(ⅳ)旋翼航空器配平在最佳下滑角速度。
第27.177条 航向静稳定性
(a)航向操纵须按照如下方式工作:在本规定第27.175条(a)款、(b)款和(c)款中规定的配平状态,油门杆和总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随航向操纵输入引起的旋翼航空器运动感觉和运动方向应与脚蹬运动方向一致。在侧滑角到以下值中较小值时,侧滑角必须随着航向操纵量的稳定增加而增加:
(1)从配平速度在小于最小下降率速度27.78千米/小时(15节)时的25度侧滑角,线性变化到配平速度在VNE时的10度侧滑角;
(2)按照本规定第27.351条建立的稳定下滑角;
(3)申请人选定的,对应于至少0.1g侧向力的侧滑角;
(4)最大航向操纵输入所获得的侧滑角。
(b)当航空器接近侧滑极限时,伴随着侧滑必须有足够的提示警示驾驶员。
(c)按本条(a)款规定的方式机动过程中,侧滑角与航向操纵位置之间的关系曲线,在配平周围小的角度范围内可以是负斜率,前提是在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或者警觉条件下,就可以保持所需要的航向。
第四节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
第27.231条 通用要求
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良好的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包括在使用中预期的任一工作状态下不得有不可操纵的倾向。
第27.235条 滑行条件
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得能承受当旋翼航空器在正常使用中可以合理预期到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时的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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