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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6)
第27.239条 喷溅特性
如果申请水上使用的合格审定,在滑行、起飞或者着水期间,不得有遮蔽驾驶员视线及危及旋翼、螺旋桨或者旋翼航空器其他部件的喷溅。
第27.241条 “地面共振”
在地面旋翼转动时,旋翼航空器不得发生危险的振荡趋势。
第五节 其他飞行要求
第27.251条 振动
在每一种合适的速度和功率状态下,旋翼航空器的每一个部件必须没有过度的振动。
C章 强度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7.301条 载荷
(a)强度的要求用限制载荷(使用中预期的最大载荷)和极限载荷(限制载荷乘以规定的安全系数)来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载荷均为限制载荷。
(b)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空气载荷、地面载荷和水载荷必须与计及旋翼航空器每一质量项目的惯性力相平衡,这些载荷的分布必须接近或者偏保守地反映真实情况。
(c)如果在载荷作用下的变位会显著改变外部载荷或者内部载荷的分布,则必须考虑这种重新分布。
第27.303条 安全系数
除非另有规定,安全系数必须取1.5。此系数适用于外部载荷和惯性载荷,除非应用它得到的内部应力是过分保守的。
第27.305条 强度和变形
(a)结构必须能承受限制载荷而无有害的或者永久的变形。在直到限制载荷的任何载荷作用下,变形不得影响安全运行。
(b)结构必须能承受极限载荷而不破坏,此要求必须用下述任一方法表明:
(1)在静力试验中,施加在结构上的极限载荷至少保持3秒钟;
(2)模拟真实载荷作用的动力试验。
第27.307条 结构验证
(a)必须表明结构对计及其使用环境的每一临界受载情况均满足本章的强度和变形要求。只有经验表明结构分析的方法(静力或者疲劳)对某种结构是可靠的情况下,对这种结构才可采用分析的方法,否则必须进行验证载荷试验。
(b)为满足本章的强度要求所做的试验必须包括:
(1)旋翼、旋翼传动系统和旋翼操纵系统的动力及耐久试验;
(2)包括操纵面在内的操纵系统的限制载荷试验;
(3)操纵系统的操作试验;
(4)飞行应力测量试验;
(5)起落架落震试验;
(6)用于新的或者非常规设计特点所要求的任何附加试验。
第27.309条 设计限制
为表明满足本章的结构要求,必须制定下列数据和限制:
(a)设计最大重量;
(b)有动力和无动力时主旋翼的转速范围;
(c)在本条(b)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应主旋翼每一转速下的最大前飞速度;
(d)最大后飞和侧飞速度;
(e)与本条(b)款、(c)款和(d)款所规定的限制相对应的重心极限;
(f)每一动力装置和每一相连接的旋转部件之间的转速比;
(g)正的和负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第二节 飞行载荷
第27.321条 通用要求
(a)必须假定飞行载荷系数垂直旋翼航空器的纵轴,并且与作用在旋翼航空器重心上的惯性载荷系数大小相等、方向相反。
(b)对以下情况必须表明满足本章的飞行载荷要求:
(1)从设计最小重量到设计最大重量的每一重量;
(2)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使用限制内,可调配载重的任何实际分布。
第27.337条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述规定之一设计:
(a)从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3.5到负限制机动载荷系数–1.0的范围;
(b)任一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不得小于2.0,负限制机动载荷系数不得大于–0.5,但:
(1)需用分析和飞行试验表明超过所选取系数的概率为极小可能的;
(2)所选取系数对在设计最大重量和设计最小重量之间的每一重量情况均是适当的。
第27.339条 合成限制机动载荷
假设由限制机动载荷系数得到的载荷,作用在每个旋翼桨毂中心和每个辅助升力面上,并且载荷方向和在各旋翼和各辅助升力面间的分配应能代表包括具有最大设计前进比的有动力和无动力飞行在内的每一临界机动情况。此前进比是旋翼航空器飞行速度在桨盘平面的分量与旋翼桨叶的桨尖速度之比,用下式表示:

式中:
V:沿飞行航迹的空速(米/秒);
α:桨距不变轴在对称平面内的投影和飞行航迹垂线间的夹角(弧度,轴指向后为正);
Ω:旋翼的角速度(弧度/秒);
R:旋翼半径(米)。
第27.341条 突风载荷
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包括悬停在内的每个临界空速下由9.14米/秒(30英尺/秒)的垂直突风产生的载荷。
第27.351条 偏航情况
(a)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由本条(b)款和(c)款规定的机动飞行载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对重心处的不平衡气动力矩,由考虑的主要质量提供的反作用惯性力以合理的或者保守的方式相平衡;
(2)主旋翼最大转速。
(b)为了产生本条(a)款所要求的载荷,在由0到0.6VNE的前飞速度下,旋翼航空器作无偏航非加速飞行时:
(1)将驾驶舱内方向操纵器件突然移动到由操纵止动器或者由本规定第27.397条(a)款规定的驾驶员最大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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