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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8)
第四节 地面载荷
第27.471条 通用要求
(a)载荷和平衡
对于限制地面载荷,采用下述规定:
(1)在本章着陆情况下得到的限制地面载荷,必须看成是作用在假定为刚体的旋翼航空器结构上的外部载荷;
(2)在规定的每一着陆情况中,外部载荷必须以合理的或者偏保守的方式与平动和转动惯性载荷相平衡。
(b)临界重心
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心范围内选择临界重心,使每一起落架元件获得最大设计载荷。
第27.473条 地面受载情况和假定
(a)对规定的着陆情况,必须采用不小于最大重量的设计最大重量。可以假定在整个着陆撞击期间旋翼升力通过重心,且不得超过设计最大重量的三分之二。
(b)除非另有说明,对于所规定的每一着陆情况,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限制载荷系数设计。此系数不小于本规定第27.725条中所证实的限制惯性载荷系数。
第27.475条 轮胎和缓冲器
除非另有说明,对于所规定的每一着陆情况,必须假定轮胎处于它的静态位置及缓冲器处于它的最临界位置。
第27.477条 起落架的布置
本规定第27.235条、第27.479条至第27.485条和第27.493条适用于重心后有两个机轮而重心前有一个或者多个机轮的起落架。
第27.479条 水平着陆情况
(a)姿态
在本条(b)款规定的各受载情况下,假定旋翼航空器处于下述水平着陆姿态中的每个姿态:
(1)所有机轮同时触地的姿态;
(2)后轮触地,前轮稍离地面的姿态。
(b)受载情况
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下述着陆受载情况设计:
(1)按照本规定第27.471条施加的垂直载荷;
(2)按照本条(b)款(1)项施加的载荷与不小于作用在机轮上的垂直载荷的25%的阻力载荷相组合;
(3)如果有两个前机轮,则按照本条(b)款(1)项和(b)款(2)项施加在机轮上的载荷按40﹕60的比例分配。
(c)俯仰力矩
假定俯仰力矩用下述方式平衡:
(1)在本条(a)款(1)项姿态下,用前起落架平衡;
(2)在本条(a)款(2)项姿态下,用转动惯性力平衡。
第27.481条 机尾下沉着陆情况
(a)假定旋翼航空器处于它的各部分距地面间隙所允许的最大抬头姿态。
(b)在此姿态下,假定地面载荷垂直地面。
第27.483条 单轮着陆情况
对于单轮着陆情况,假定旋翼航空器处于水平姿态,并有一个后轮触地。在此姿态下:
(a)垂直载荷必须与按照本规定第27.479条(b)款(1)项得到的那侧载荷相同;
(b)不平衡的外部载荷必须由旋翼航空器的惯性力平衡。
第27.485条 侧移着陆情况
(a)假定旋翼航空器处于水平着陆姿态,且:
(1)侧向载荷与本规定第27.479条(b)款(1)项水平着陆情况中得到的最大地面反作用力的一半相组合。
(2)本条(a)款(1)项得到的载荷按照下述规定之一作用:
(ⅰ)在地面接触点上;
(ⅱ)对于自由定向起落架,在轮轴中心。
(b)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在触地时能承受下列载荷:
(1)仅后轮触地时,等于0.8倍垂直反作用力的侧向载荷在一侧向内作用,而等于0.6倍垂直反作用力的侧向载荷在另一侧向外作用,且均与本条(a)款规定的垂直载荷相组合。
(2)所有的机轮同时触地时,采用下述规定:
(ⅰ)对于后轮,本条(b)款(1)项规定的侧向载荷与本条(a)款规定的垂直载荷相组合;
(ⅱ)对于前轮,等于0.8倍垂直反作用力的侧向载荷与本条(a)款规定的垂直载荷相组合。
第27.493条 滑行刹车情况
在滑行刹车情况下,缓冲器处于静态位置。
(a)限制垂直载荷至少必须乘以下列载荷系数:
(1)对于本规定第27.479条(a)款(1)项规定的姿态,为1.33;
(2)对于本规定第27.479条(a)款(2)项规定的姿态,为1.0。
(b)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作用在带刹车装置的各机轮触地点上的阻力载荷,此载荷至少为下列数值中较小值:
(1)垂直载荷乘以0.8倍的摩擦系数;
(2)根据限制刹车力矩确定的最大值。
第27.497条 地面受载情况:尾轮式起落架
(a)通用要求
在重心前有两个机轮和重心后有一个机轮的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本条规定的受载情况设计。
(b)仅前轮触地的水平着陆姿态,在此姿态下采用下述规定:
(1)必须按照本规定第27.471条至第27.475条施加垂直载荷;
(2)各轮轴上的垂直载荷必须同该轴上的阻力载荷相组合,且阻力载荷不小于此轴上的垂直载荷的25%;
(3)假定不平衡的俯仰力矩由转动惯性力平衡。
(c)所有机轮同时触地的水平着陆姿态
在此姿态,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本条(b)款规定的着陆受载情况设计。
(d)仅尾轮触地的最大抬头姿态
本情况的姿态,必须是包括自转着陆在内的正常使用中预期的最大抬头姿态,在此姿态下,采用下述规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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