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9)
(1)必须确定并施加本条(b)款(1)项和(b)款(2)项所规定的适当的地面载荷,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尾轮的地面反作用力与旋翼航空器重心之间的力臂;
(2)必须表明以尾轮首先触地的着陆概率为极小可能的。
(e)仅一个前轮触地的水平着陆姿态
在此姿态下,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本条(b)款(1)项和(b)款(3)项规定的地面载荷设计。
(f)水平着陆姿态的侧向载荷
在本条(b)款和(c)款规定的姿态下,采用下述规定:
(1)每个机轮上的侧向载荷必须同本条(b)款和(c)款所得到的那个机轮的最大垂直地面反作用力的一半相组合,在此情况下,侧向载荷必须:
(ⅰ)对于前轮,等于0.8倍的垂直反作用力(在一侧向内作用)和等于0.6倍的垂直反作用力(在另一侧向外作用);
(ⅱ)对于尾轮,等于0.8倍的垂直反作用力。
(2)本条(f)款(1)项规定的载荷必须作用于下列规定部位:
(ⅰ)处于拖曳位置的机轮触地点上(对于定向起落架或者装有使机轮保持在拖曳位置上的锁、控制装置或者减摆器的自由定向起落架);
(ⅱ)轮轴中心上(对于不装锁、控制装置或者减摆器的自由定向起落架)。
(g)水平着陆姿态的滑行刹车情况
在本条(b)款和(c)款规定的姿态下,缓冲器处于静态位置,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下列滑行刹车载荷设计:
(1)限制垂直载荷所必须依据的限制垂直载荷系数不小于下列值:
(ⅰ)对于本条(b)款规定的姿态,为1.0;
(ⅱ)对于本条(c)款规定的姿态,为1.33。
(2)对装有刹车装置的各机轮,作用在触地点上的阻力载荷必须不小于下列数值中较小值:
(ⅰ)0.8倍的垂直载荷;
(ⅱ)根据限制刹车力矩确定的最大值。
(h)在地面静止姿态下的尾轮扭转载荷
在地面静止姿态下,缓冲器和轮胎处于静态位置,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下述尾轮扭转载荷设计:
(1)等于尾轮静载荷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须与相等的侧向载荷相组合。
(2)本条(h)款(1)项规定的载荷必须按照下述规定之一作用于尾轮上:
(ⅰ)如果尾轮是可偏转的(假定尾轮相对旋翼航空器纵轴旋转90°),则载荷通过轮轴;
(ⅱ)如果有锁、控制装置或者减摆器,则载荷作用在触地点上(假定尾轮处于拖曳位置)。
(i)滑行情况
旋翼航空器及其起落架必须按照在正常使用中合理的预期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产生的载荷设计。
第27.501条 地面受载情况:滑橇式起落架
(a)通用要求
装有滑橇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本条规定的受载情况设计。在表明满足本条要求时,采用下述规定:
(1)必须按照本规定第27.471条至第27.475条确定设计最大重量、重心和载荷系数。
(2)在限制载荷作用下,弹性构件的结构屈服是容许的。
(3)弹性构件的设计极限载荷不必超过下述规定的起落架落震试验所得到的载荷:
(ⅰ)落震高度为本规定第27.725条规定的1.5倍;
(ⅱ)所假定的旋翼升力不大于第27.725条规定的限制落震试验中使用值的1.5倍。
(4)必须按照下述规定表明满足本条(b)款至(e)款的要求:
(ⅰ)对于所考虑的着陆情况,起落架处于它的最临界偏转位置;
(ⅱ)地面反作用力沿橇筒底部合理地分布。
(b)水平着陆姿态的垂直反作用力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本条(a)款的规定施加垂直反作用力。
(c)水平着陆姿态的阻力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反作用力必须与水平阻力相组合,水平阻力等于垂直反作用力的50%;
(2)组合的地面载荷必须等于本条(b)款规定的垂直载荷。
(d)水平着陆姿态的侧向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须:
(ⅰ)等于在本条(b)款所规定的情况中得到的垂直载荷;
(ⅱ)在滑橇间平均分配。
(2)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须与等于该力25%的水平侧向载荷相组合。
(3)总的侧向载荷必须平均施加在两个滑橇上并沿滑橇长度均匀分布。
(4)假定不平衡力矩由转动惯性力平衡。
(5)对滑橇式起落架必须研究下列情况:
(ⅰ)侧向载荷向内作用;
(ⅱ)侧向载荷向外作用。
(e)在水平姿态下单橇着陆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仅用单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触地一侧的垂直载荷必须与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中得到的该侧载荷相同;
(2)假定不平衡力矩由转动惯性力平衡。
(f)特殊情况
除本条(b)款和(c)款规定的情况外,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下述地面反作用力设计:
(1)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向上、向后成45°角作用的地面反作用载荷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ⅰ)等于1.33倍的最大重量;
(ⅱ)在滑橇间对称分配;
(ⅲ)集中在橇筒直线部分的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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