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桨适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7号)
《螺旋桨适航规定》已于2025年11月21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伟
2025年11月27日
螺旋桨适航规定
A章  总    则
第35.1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
(b)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螺旋桨型号合格证或者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c)在表明符合本规定A章、B章和C章要求之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或者更改螺旋桨型号合格证。但是,螺旋桨要装于飞机,还必须表明符合《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第23.2400条(c)款或者《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907条,除非装于该飞机不要求符合性。
(d)在本规定中,螺旋桨由列入螺旋桨型号设计的部件构成;螺旋桨系统由螺旋桨和保证螺旋桨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部件构成,但保证螺旋桨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部件并不必须包含在螺旋桨型号设计中。
第35.2条  螺旋桨构型
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31条所述型号设计定义的螺旋桨所有部件的清单,该清单应当索引至适用的图纸和软件设计数据。
第35.3条  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备有在型号合格证颁发之前可供中国民用航空局应用,在螺旋桨交付时可供用户使用的经批准的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这些手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螺旋桨安装说明
(1)包含螺旋桨控制系统运转模式和控制系统与飞机、发动机系统功能接口的描述;
(2)详细说明螺旋桨与飞机、机载设备和发动机的物理和功能接口;
(3)定义本条(a)款(2)项要求中接口上的限制条件; 
(4)列出本规定第35.5条中建立的限制条件; 
(5)定义经批准使用的螺旋桨液压油(滑油或者其他液体),包括质量等级、规格说明、相关的运行压力和过滤等级; 
(6)声明所制定的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假设。
(b)螺旋桨使用说明
详细说明在螺旋桨型号设计限制范围之内运行螺旋桨时所有必需的规程。
第35.4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定附录A编制局方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第一架装有该螺旋桨的飞机交付之前或者在为装有该螺旋桨的飞机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以后到为准)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第35.5条  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
(a)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必须:
(1)由申请人制定,并经局方批准;
(2)直接或者被引用的形式在螺旋桨型号合格证数据单加以说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41条对此作出了要求;
(3)要建立在本规定要求的试验所展示出的使用条件和局方出于螺旋桨安全操作的考虑所提出的其他要求的基础上。
(b)根据适用性,应当为以下制定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
(1)功率和转速:
(ⅰ)对于起飞状态;
(ⅱ)对于最大连续状态;
(ⅲ)如果申请人作出申请,可以制定其他的额定值;
(2)超转和超扭限制。
第35.7条  特征和特性
(a)螺旋桨不得具有被任何试验或者分析反映出的、或者申请人已知的、使得其对于所申请审定的使用存在不安全的特征或者特性。
(b)如果审定试验过程中出现失效,申请人必须确定原因并评估对螺旋桨适航性的影响。申请人必须对设计进行更改,并进行局方认为必要的额外试验,以确定螺旋桨的适航性。
B章  设计和构造
第35.15条  安全性分析
(a)(1)申请人必须对螺旋桨系统进行分析以评估合理预计会发生的所有失效的可能后果。如适用,此分析将考虑:
(ⅰ)典型安装的螺旋桨系统。当分析依赖于有代表性的部件、假设的接口或者假设的安装条件时,这些假设必须在分析中声明。
(ⅱ)由其导致的二次失效和潜在失效。
(ⅲ)本条(d)款中的多重失效,或者导致本条(g)款中定义的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失效。
(2)申请人必须总结可能导致本条(g)款中定义的较大的螺旋桨后果或者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失效,并估计这些失效发生的概率。
(3)申请人必须表明,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预期发生概率不会超过定义的极小可能的概率(概率小于或者等于1×10–7次/螺旋桨飞行小时)。由于对单个失效估计的概率可能不够精确,不能支持申请人评估多个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总概率,所以可以通过表明单个失效引起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概率可被预计不大于1×10–8次/螺旋桨飞行小时,来表明符合性。处理这么低数量级的概率时,不可能进行绝对证明,应该依靠工程判断和以往经验并结合合理的设计和试验原理来确定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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