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桨适航规定(2)
(b)如果对失效或者可能的失效组合的影响存有重大疑问,局方可以要求对分析中所用假设进行试验验证。
(c)单个螺旋桨部件(如桨叶)发生原发失效的概率无法用数值方式准确估计得到。如果这些部件的失效可能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则这些部件必须被定义为螺旋桨关键件。对于螺旋桨关键件,申请人必须满足本规定第35.16条规定的完整性规范。这些情况必须在安全性分析中说明。
(d)当依靠安全系统来防止失效发展为危害性螺旋桨后果时,安全系统失效和螺旋桨本体一起失效的概率必须被包含在分析当中。这个安全系统可以包含安全装置,测量感应装置,早期预警装置,维修检查以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程序。当安全系统的项目不在螺旋桨制造商的控制范围内时,关于这些零部件的可靠性分析假设必须在安全分析中明确说明,并在本规定第35.3条要求的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中标明。
(e)如果安全性分析依赖于下述一个或者多个项目,则这些项目必须在分析中明确,并给以适当的证实:
(1)在给定的时间间隔内完成的维修措施。包括验证可能以潜在方式失效的项目工作正常。必要时,为防止危害性螺旋桨后果发生,这些维修措施和时间间隔必须在本规定第35.4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公布。另外,如果螺旋桨系统维修的错误,可能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则必须在相关螺旋桨手册中包含适当的维修程序。
(2)飞行前或者其他规定时间,验证安全装置或者其他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必须在相关手册中公布功能正常的详细信息。
(3)使用并未强制要求的特定仪表。该仪表必须在合适的文件中公布。
(4)疲劳评估。
(f)如果适用,安全性分析包括但不仅限于对指示设备、手动/自动控制、调速器和螺旋桨控制系统、同步定相器、同步装置和螺旋桨反推系统的评估。
(g)除非另被局方批准并在安全分析中说明,为符合本规章要求,以下失效定义适用:
(1)以下被认为是危害性螺旋桨后果:
(ⅰ)螺旋桨产生过度的阻力;
(ⅱ)与驾驶员指令方向相反的较大推力(或者拉力);
(ⅲ)螺旋桨或者其任何主体部分的脱落;
(ⅳ)导致螺旋桨过度不平衡的失效。
(2)对于变距螺旋桨,以下被认为是较大的螺旋桨后果:
(ⅰ)可顺桨螺旋桨不能顺桨;
(ⅱ)不能按指令进行变距;
(ⅲ)较大的非指令变距;
(ⅳ)重大不可控的扭矩或者转速波动。
第35.16条  螺旋桨关键件
必须通过以下方法来确保通过本规定第35.15条要求的安全性分析所确定的每个螺旋桨关键件的完整性: 
(a)规定的工程计划,用于确保螺旋桨关键件在整个使用寿命期内的完整性。
(b)规定的制造计划,其按照工程计划要求,给出持续生产螺旋桨关键件的要求。
(c)规定的使用管理计划,其按照工程计划的要求,给出螺旋桨关键件的持续适航要求。
第35.17条  材料和制造方法
(a)螺旋桨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久性必须:
(1)建立在经验、试验或者两者皆有的基础上; 
(2)考虑服役中预期的环境条件。
(b)所有的材料和制造方法必须符合局方认可的规范。
(c)材料特性的设计值必须满足材料规范中针对使用中预期的适用条件所规定的最不利特性。
第35.19条  耐久性
螺旋桨的每个零部件的设计和构造必须尽量减少螺旋桨在翻修期之间发生任何不安全状态的情况。
第35.21条  可变距和可反桨螺旋桨
(a)螺旋桨系统中单个失效或者故障不得导致螺旋桨桨叶意外移动到低于空中最小桨距角的位置。对于任何有意低于空中最小桨距角的行程范围,申请人必须在相应的手册中予以记录。如果依据本规定第35.15条,表明结构件失效的发生概率是极小可能,则无需考虑该结构件失效。
(b)对于有办法选择低于空中最小桨距角的桨叶桨距的螺旋桨,必须有办法感知并向飞行机组指示螺旋桨桨叶已比空中最小桨距角低出安装手册中规定的量。这种感知并指示螺旋桨桨叶桨距位置办法的失效不得影响对螺旋桨的控制。
第35.22条  可顺桨螺旋桨
(a)可顺桨螺旋桨在所有飞行条件下都应能顺桨,并需考虑预期的磨损和泄露。对顺桨操作和回桨操作的任何限制都必须在相关手册中给出。
(b)使用发动机滑油来进行顺桨操作的螺旋桨桨距控制系统,必须有方法在发动机滑油系统失效时保证螺旋桨顺桨。
(c)可顺桨螺旋桨必须设计成在螺旋桨系统稳定到公布的最低外部大气温度后能够回桨。
第35.23条  螺旋桨控制系统
本条要求适用于控制、限制或者监控螺旋桨功能的任何系统与部件。
(a)螺旋桨控制系统的设计、构造和验证应当表明:
(1)在正常工作模式和备用模式,以及在各种工作模式间转换时,螺旋桨控制系统在公布的运行条件和飞行包线内都能完成申请人规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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