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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旋桨适航规定(3)

(2)螺旋桨控制系统的功能不会受到公布的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包括温度、电磁干扰(EMI)、高强度辐射场(HIRF)和闪电。系统已经验证通过的环境限制必须在相关螺旋桨手册中记录。

(3)如果需要飞行机组动作,则应当提供用来指示已发生工作模式更改的方法。这种情况下,必须在相关手册中规定工作说明。

(b)除符合本规定第35.15条外,螺旋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还应当使得:

(1)控制系统中任一单个电气或者电子部件的失效或者故障都不会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

(2)直接影响典型飞机上螺旋桨控制系统的失效或者故障,如控制系统连接的结构失效、着火或者过热,不会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

(3)在预期的运行环境下,正常螺旋桨桨距控制的丧失不会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

(4)螺旋桨之间共享的数据或者信号的失效或者退化不会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

(c)螺旋桨电子控制系统的内置软件必须按照局方批准的方法设计和实施,该方法与所执行功能的关键性相一致,并尽量减少软件错误的存在。

(d)螺旋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得飞机提供数据的失效或者退化不会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

(e)螺旋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得飞机供应的电源的丧失、中断或者异常特性不会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电源质量要求必须在相关手册中说明。

第35.24条  强度

考虑构造的特定形式和最严酷运行条件,螺旋桨里产生的最大应力不得超过局方可接受的值。

C章  试验和检查

第35.33条  通用要求

(a)申请人必须提供试验件和合适的试验设施,包括设备和合格人员,并且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要求进行规定的试验。

(b)所有自动控制和安全系统必须处于工作状态,除非局方同意由于该试验的性质而不可能或者不被要求。如果需要用于验证,在保证试验严酷度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用不同的螺旋桨构型进行试验。

(c)申请人无法充分证明符合本规定的任何系统或者部件,都需要进行附加试验或者分析,以表明该系统或者部件在所有公布的环境和运行条件下都能够执行其预期功能。

第35.34条  检查、调整和修理

(a)在进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试验之前和之后,试验件必须经过检查,并且必须对所有相关参数、校准和设置进行记录。

(b)在所有试验过程中,只允许进行勤务和小修。如果需要大修或者更换零件,在实施之前该修理或者零件更换应当得到局方批准,并且局方可能要求进行附加试验。必须记录和报告对试验件的任何非计划修理或者操作。

第35.35条  离心载荷试验

申请人必须表明螺旋桨符合本条(a)款、(b)款和(c)款的要求而不会出现可能导致较大的或者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失效、故障或者永久变形。当螺旋桨在使用中可能对环境退化敏感时,必须对此考虑。本条不适用于传统设计的定距木质螺旋桨或者定距金属螺旋桨。

(a)桨毂、桨叶固定系统和离心配重必须在相当于螺旋桨在最大额定转速下工作时所承受的最大离心力载荷2倍的载荷下进行1小时的试验。

(b)对和固定系统的连接相关的桨叶特性(如连接到金属固定件的复合材料桨叶)必须或者在本条(a)款的试验期间试验,或者进行单独的部件试验,试验时间为1小时,载荷相当于螺旋桨在最大额定转速运行时承受的最大离心载荷的2倍。

(c)与螺旋桨一起使用的或者连接到螺旋桨上的部件(如桨帽、除冰装置和桨叶防护鞘),必须承受相当于该部件在最大额定转速工作时所承受的最大离心载荷1.59倍的载荷。这必须用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1)在规定载荷下试验30分钟;

(2)基于试验的分析。

第35.36条  鸟撞

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基于试验的分析或者相似设计的经验表明典型安装的螺旋桨在关键飞行条件下的关键位置处遭受鸟的撞击而不会发生较大的或者危害性螺旋桨后果。对于预期装配于按照《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审定的飞机的螺旋桨,鸟的重量为1.8千克(4磅);对于预期装配于按照《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审定的飞机的螺旋桨,鸟的重量需符合该螺旋桨预期安装的飞机的鸟撞规定。

第35.37条  疲劳极限和评估

本条不适用于传统设计的定距木质螺旋桨。

(a)必须通过试验或者基于试验的分析为以下螺旋桨部件建立疲劳极限: 

(1)桨毂;

(2)桨叶;

(3)桨叶固定装置;

(4)受疲劳载荷影响,且根据本规定第35.15条发现具有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疲劳失效模式的部件。

(b)疲劳极限必须考虑:

(1)服役中预期的所有已知和可合理预见的振动和循环载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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