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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旋桨适航规定(4)

(2)预期的服役中性能退化、材料特性的变化、制造变化和环境影响。

(c)应当在以下飞机之一上进行螺旋桨的疲劳评估,以表明疲劳所导致的危害性螺旋桨后果将在螺旋桨整个预期运行寿命内是可以避免的:

(1)计划安装的飞机,通过符合《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第23.2400条(c)款或者《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907条(根据适用性);

(2)典型飞机。

第35.38条  雷击

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基于试验的分析或者类似设计经验表明,螺旋桨能够经受雷击而不会产生较大的或者危害性螺旋桨后果。螺旋桨已被鉴定合格的限制范围应当记录在相应的手册中。本条不适用于传统设计的定距木质螺旋桨。

第35.39条  持久试验

螺旋桨系统的持久试验应当在有代表性的发动机上根据适用性按照本条(a)款或者(b)款进行,不得有失效或者故障的情况。

(a)定距螺旋桨和地面调距螺旋桨必须进行以下试验中的一项:

(1)进行50小时的平飞或者爬升的飞行试验。在该项飞行试验中,螺旋桨在起飞功率和额定转速下至少运转5小时,并在该50小时的其余时间以不低于额定转速90%的转速运转;

(2)在起飞功率和额定转速下进行50小时的地面测试。

(b)变距螺旋桨必须进行以下试验中的一项:

(1)110小时的持久试验,必须包含以下条件:

(ⅰ)在起飞功率和对应转速下,运行5小时,并且完成30个10分钟的相同循环。每个循环由以下过程构成:

(A)从慢车开始加速;

(B)在起飞功率和对应转速下运行5分钟;

(C)减速;

(D)5分钟慢车;

(ⅱ)在最大连续功率和对应转速下运行50小时;

(ⅲ)完成50小时运转,由10个5小时循环构成,包括:

(A)5次慢车和起飞功率和转速之间的加速和减速;

(B)从慢车到最大连续功率和转速(不含)之间,在近似均匀增加的转速条件下运行四个半小时;

(C)慢车30分钟。 

(2)按照《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开展的配装螺旋桨的发动机持久试验。

(c)可以采用基于对相似设计的螺旋桨的试验的分析来代替本条(a)款和(b)款的试验。

第35.40条  功能试验

变距螺旋桨系统必须进行本条适用的功能试验。此功能试验应当使用本规定第35.39条持久试验所用的同一套螺旋桨系统,并且在试验车台或者飞机上由有代表性的发动机驱动。该螺旋桨应当完成这些试验而无失效或者故障现象。本试验可以与持久试验结合进行,以累积循环。

(a)人工变距螺旋桨。应当在整个桨距和转速变化范围内进行500次有代表性的飞行循环。

(b)自动变距螺旋桨。应当在整个桨距和转速变化范围内进行1500次完整的变距循环。

(c)可顺桨的螺旋桨。应当进行50次顺桨和回桨操作循环。

(d)可反桨的螺旋桨。应当进行200次从最小正常桨距到最大反桨桨距的完整变距循环。每次循环过程中,螺旋桨还必须在申请人选择的用以得到最大反桨桨距的最大功率和转速运转30秒。

(e)可以采用基于对相似设计的螺旋桨的试验的分析来代替本条的试验。

第35.41条  超转和超扭

(a)当申请瞬态最大螺旋桨超转批准时,申请人必须表明,螺旋桨在出现最大超转状态后,不进行维修也可以继续工作。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之一实现:

(1)在最大超转状态下运行20次运转,每次运转持续30秒;

(2)基于试验的分析或者使用经验。

(b)当申请瞬态最大螺旋桨超扭批准时,申请人必须表明,螺旋桨在出现最大超扭状态后,不进行维修也可以继续工作。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之一实现:

(1)在最大超扭状态下运行20次运转,每次运转持续30秒;

(2)基于试验的分析或者使用经验。

第35.42条  螺旋桨控制系统部件

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基于试验的分析或者相似部件的使用经验表明,包括调速器、变距机构、桨距闭锁装置、机械止动器、顺桨系统部件在内的每个螺旋桨桨距控制系统部件,能承受模拟该部件在初始声明的翻修周期或者最少1000小时典型运行期间的正常载荷和桨距变化行程的周期性工作。

第35.43条  螺旋桨液压部件

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经验证的分析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含有液压压力并且其结构失效或者由结构失效引起的泄露可能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螺旋桨部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表明其结构完整性:

(a)以1.5倍最大工作压力进行1分钟的验证压力试验,不得出现结构的永久变形和可能导致无法完成预期功能的泄漏。

(b)以2倍最大工作压力进行1分钟的破坏压力试验,不得失效。破坏压力试验中允许发生泄漏且在试验中可以不包括封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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