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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2)

第六条 与横向经营者集中相比,非横向经营者集中通常不会直接消除同一相关市场中的竞争对手,但在某些情形下,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集中的目的;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三)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四)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六)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七)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分析上述因素,研判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会产生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等,进而判断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对于一项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非横向经营者集中通常涉及多个相关市场,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各个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及关联关系综合评估可能产生的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

第七条 单边效应主要指集中后实体有能力和动机单方面实施直接或间接提高相关商品价格、降低商品质量或数量、削弱创新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增大。

协调效应主要指集中后实体与其他市场竞争者倾向于达成明示或默示协调行为,或者集中使协调更为容易、稳定和有效,从而共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增大。

第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对比假设集中未发生情况下相关市场可能出现的竞争情况,分析集中是否会显著减少相关市场竞争。

假设集中未发生的情况,既可能是集中前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也可能是集中不发生的情况下相关市场未来可预见或可能发生的竞争情况。

第九条 对于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如果有证据表明集中一方具有短期内进入集中其他方所处的相关市场的能力和动机,并能够对现有竞争者形成一定的竞争约束,除按照本指引就非横向关系进行评估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适用《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第七章的规定,分析集中对消除潜在竞争的影响。

第二章 证据材料

第十条《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列明的证据材料类型、来源、收集方式和评估标准等同样适用于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横向经营者集中,还可以关注以下证据材料:

(一)就集中相关业务,涉及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以及与其他经营者之间既存或过往业务关系或商业合作的协议、文件等;

(二)涉及相关商品供应、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等,包括禁止、限制原料封锁等行为的政策或行政措施;导致某些客户无法采购或实际采购地域受到影响的政策、行政措施等;

(三)就集中相关业务,说明集中各方定价、成本结构、销售策略、采购政策、利润率等商业信息的文件、资料;

(四)就集中相关业务,说明相关市场以往的纵向一体化、组合销售、客户采购和使用习惯的文件、资料;

(五)涉及集中所带来的成本节约、创新等效率提升的文件、资料;

(六)其他有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竞争者、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等提供反映集中竞争影响的定性和定量证据材料。提供证据材料的相关方应当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相关市场

第十二条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有助于判断集中各方面临的竞争约束来源,为评估集中可能带来的竞争影响提供分析基础;也为计算市场份额、进行市场集中度分析提供一个合理的范围。

第十三条 界定相关市场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特定情况下还应考虑时间性。在涉及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在创新密集型行业中,当经营者集中涉及尚在研发阶段的商品或尚未与具体商品密切相关的研发活动,特定情形下需要就研发阶段的商品或研发活动界定相关市场。就研发阶段的商品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其预期用途及与其他商品的预期替代性。就相关研发活动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该研发活动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未来市场竞争的重要性、研发活动的性质和范围、研发路径和方向、研发周期等。

【案例5】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主要从事A原料药生产,A原料药用于生产B药品;乙主要从事B药品的研发。B药品正在进行II/III期临床试验,虽尚未进入市场,但上市可能性较大。根据现有技术信息和市场调研反馈,B药品未来可用于某类特定疾病的治疗,且药效显著,治疗前景乐观。因此,甲的A原料药业务与乙的B药品业务可构成纵向关系,根据审查需要,将围绕该纵向关系界定上下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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