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9)
纵向经营者集中的协调效应可能表现为集中后实体与上游或下游竞争者共同提高商品价格,降低商品产量、质量或削弱创新,减少或限制商品种类、商品选择范围等。
【案例21】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和主要竞争对手丙公司生产B。乙在上游从事A生产,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控制力。交易前乙长期向丙供货,掌握丙所需A的性能参数和需求量等竞争性敏感信息。甲收购乙后,可能获得丙的竞争性敏感信息,使其在与丙的竞争中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丙可能不再具备与集中后实体竞争的动力,转而选择与集中后实体合作,共同提高B价格、降低产量和创新投入等。因此,该经营者集中可能使集中后实体与下游竞争者丙之间达成协调的可能性大幅提高,共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十三条 如果纵向经营者集中存在以下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重点关注集中是否会产生协调效应:
(一)集中后实体更易获得竞争者的竞争性敏感信息,包括通过其上游业务或下游业务了解上游或下游市场的信息,例如定价、成本结构、产出计划等方面信息;
(二)集中将减少上游或下游市场中非纵向一体化的竞争者的数量,提高市场的对称性和透明度;
(三)集中后实体可以同时在上游和下游市场采取更加多样和灵活的方式惩罚背离协调的竞争者;
(四)集中将增加市场进入壁垒,阻碍市场进入者破坏协调行为的稳定性;
(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与上游或下游竞争者以往存在协调行为;
(六)集中消除了一个可能阻碍市场协调的经营者或者实质性消除了该经营者阻碍市场协调的动机;
(七)影响集中产生协调效应的其他因素。
【案例22】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在下游生产A,乙在上游生产B。集中前,甲与B所在市场中的丙公司订有合作协议。上游B所在市场是一个寡头垄断市场,丙、丁公司和戊公司市场份额大致相当,总计为70%。乙则是B市场上具备先进技术的可能阻碍市场协调的经营者(也称为不合群者)。集中前,由于乙的存在,丙、丁和戊之间不易达成协调行为。集中后,集中后实体将拥有乙既有的B生产能力和销售网络,以及交易前通过甲、丙合作而获取的丙关于B的供应价格、供应数量等竞争性敏感信息,同时消灭了不合群者乙。因此,集中可能增加集中后实体与丙、丁、戊在上游B所在市场相互协调的可能性,进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可能性较大。
【案例23】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和丙公司。甲、丁、戊是上游A原料市场的主要竞争者。乙、丙、丁、戊是下游B的主要竞争者。丁、戊纵向一体化程度较高。甲收购乙、丙后,与丁、戊均具备纵向一体化供应的能力,市场份额、生产成本、生产效率等情况相当,B市场的竞争者进一步减少。如果A、B均具有同质化竞争特征,可能导致交易后相关市场对称性提高,相关市场经营者更容易了解和跟踪相互之间的技术、成本、销售等情况,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相互之间预判对方竞争行为的能力增强,则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可能需要进一步考察交易是否产生协调效应(比如甲、丁、戊就价格和产量等进行跟随和协调的可能性)。
第五十四条 自然垄断环节业务经营者通过集中参与上下游竞争性环节业务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加强相关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防止自然垄断环节业务经营者利用垄断地位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的市场竞争。
第五十五条 在一些领域,当纵向经营者集中导致集中后实体有能力和动机通过获取上游或下游经营者的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过采取特定手段为其在上游或下游参与竞争的自营业务提供优惠待遇以获取竞争优势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基于个案中的客观证据考察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案例24】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运营电子商务平台A,乙销售智能家居类产品B。甲运营的平台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收购乙后,可能有能力和动机实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的自我优待行为。具体可能表现为通过获得A平台内乙的竞争者在定价、销量等方面的竞争性敏感信息调整销售策略,使乙的产品更具优势,或者令乙的产品在A平台上占据更突出的位置,使其更具吸引力。甲运营的平台虽然因为乙的竞争者退出平台而损失了部分平台收入,但乙在B市场获得更多利润,足以弥补甲在A平台业务的损失。
第六章 混合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
第五十六条 混合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包括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等,其中单边效应主要表现为封锁效应;或通过获取竞争性敏感信息排除、限制竞争等。
第五十七条 混合经营者集中导致的封锁效应的损害原理为集中后实体有能力和动机通过搭售、拒绝交易、降低互操作性或其他排他行为,将其对一个或多个市场的控制力传导到关联市场,损害关联市场竞争者参与竞争或进入市场的能力或动机,或进一步增强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的控制力,从而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案例25】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供应的A、B与乙供应的C存在相邻、互补等紧密联系。甲在A、B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分别拥有60%、50%市场份额。乙在C市场排名第一,份额为30%。交易完成后,甲将拥有该行业最全产品线,凭借在上述产品领域的支配地位,有能力和动机通过搭售等行为在不同市场间传递市场控制力,进而排挤和边缘化竞争对手,甚至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最终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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