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
永久性绿地目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永久性绿地应当严格保护,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法律、法规、省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联动保护和分级保护。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对场地内古树名木提出保护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生长环境不适宜、影响公众安全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促进园林绿化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提高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科技化、信息化等手段依法开展城市绿化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公开、信用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省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经依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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