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曹娥江流域管理若干规定(2)
第十六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河湖管理范围。
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湖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湖名称、河湖管理范围以及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第十七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保障河湖防洪、供水、生态安全,确保河湖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