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
  第三十一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能源央企完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能源行业数据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后,应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并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情况报告,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负责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能源行业数据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约谈相关能源数据处理者,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并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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