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环办气候函〔2025〕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数据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指导地方、行业、科研机构、企业等社会主体探索数据研制或数据库开发,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制定了《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2025年12月5日
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指导地方、行业、科研机构、企业等社会主体探索数据研制或数据库开发,支撑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构建,形成多方参与、科学规范、统筹协同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格局,提出以下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系统观念、强化统筹管理、建立统一规范,加快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为构建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夯实基础。依托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鼓励各方先行先试、共同参与、有效协同,2027 年初步构建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2030 年基本建成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二、形成协同共建共享格局
(一)明确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思路。依托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建设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聚焦基础能源、大宗商品和原材料、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因子研制与管理,打造产品碳足迹因子发布平台,支撑终端产品碳足迹核算。有意愿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企业等主体可基于自身优势聚焦特定地区、行业或产品进行细分领域数据研制或数据库开发,形成有效衔接和补充,为构建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提供数据支撑。
(二)构建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共享与集成机制。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立覆盖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报送、评估、反馈、采纳和更新的工作机制。各主体可报送高质量的碳足迹因子数据(应附带完整的单元过程数据和生命周期模型),确保碳足迹因子结果可追溯。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汇总高质量数据,形成和发布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区域因子并定期更新。鼓励各层级数据库通过统一的数据结构和接口实现数据共享,并围绕碳足迹数据的一致性、适用性和边界设定等关键要素开展交流和比对,构建“多方报送、国家整合、统一发布、动态反馈”的集成共享机制。
三、健全数据研制全流程管理体系
(三)规范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研制流程。基于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制定相关技术指南,优化完善产品碳足迹因子相关标准,指导产品碳足迹因子研制。首先应明确目标和范围,定义功能单位、系统边界、取舍准则和数据质量要求,其次开展数据收集、数据验证、单元过程数据集构建、生命周期清单建模与计算,构建碳足迹因子数据集,形成完整的数据研制报告。产品碳足迹因子研制流程和术语需符合《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24067-2024)、《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GB/T24040-2008)和《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GB/T24044-2008)等标准相关要求。
(四)明确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来源与更新要求。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研制应优先采用初级数据(通过直接测量或基于直接测量的计算得到的过程或活动的量化值),合理使用统计数据、文献数据、估算数据等次级数据(不符合初级数据要求的数据)。应完整记录数据来源,确保数据可追溯,核心数据应公开方法论及代表性验证信息,使用第三方数据需明确授权范围。加强数据动态管理,对技术迭代快或区域差异显著的数据及时更新,提升数据时效性。
(五)开展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质量评价。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质量评价应基于多维代表性(覆盖技术、地理及时间维度)、科学严谨性(符合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可追溯性(完整披露数据来源、核算方法及假设)核心原则开展,数据应充分反映我国能源、产业实际和技术进步水平。结合技术发展、政策调整及行业反馈更新完善评价标准,提升数据的科学性、代表性和可信度。
(六)强化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安全保护。明确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强化风险监测,运用技术和数据服务手段加强数据安全保护,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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