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9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1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5年12月17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考培分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且无妨碍安全作业的身体缺陷;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四)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统筹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申请与其职业技能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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