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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培训条件书面报告从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承诺报告内容属实,并在报告作业类别或者操作项目范围内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培训项目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从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规范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管理。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质量,自觉接受监督,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安全技术考试和资格审核。安全技术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可以委托考试机构具体实施;资格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技术考试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行建设或者委托相关单位设置符合规定的考试点,并结合实际合理布局考试点数量,为安全技术考试提供必要的场所及相应条件。

  第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等进行公示,便于公众查阅。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公示考试收费标准、申请考试所需材料目录,规范考试档案管理。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

  考试点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公示考试流程、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考试注意事项等信息,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完整留存考试系统数据。

  承担安全技术考试任务的考试机构、考试点,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学时证明、个人健康承诺书、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有学历条件要求的,还应当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学历证明材料。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的,应当提交学历证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定期制定发布安全技术考试计划,并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组织考试。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的,视为安全技术考试合格。

  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不得超过5次,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每次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费补考。

  申请人应当自考试申请通过之日起3年内完成安全技术考试,且不得超过特种作业人员年龄条件上限。

  第二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其考试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证书申领表。

  特种作业人员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培训学时证明、考试合格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将证书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的证书查询平台,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者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核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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