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
(2025年10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挖掘南朝陵墓石刻承载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动文明交流互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朝陵墓石刻的保护、管理、利用、研究和文化传承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南朝陵墓石刻,是指南朝帝后陵、王侯墓等的石刻、墓葬和相关陵园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对象具体包括:
(一)石兽、石柱、石碑等遗存;
(二)墓葬、神道、陵墙以及相关附属建(构)筑物等遗存;
(三)周边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三条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遵循统筹规划、科学保护、合理利用、深化研究、注重传承的原则,确保南朝陵墓石刻的安全、真实和完整,推动南朝文化的研究和传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并将南朝陵墓石刻系统保护、展示利用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栖霞区、江宁区等相关区(以下称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朝陵墓石刻长效保护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履行保护职责,并将南朝陵墓石刻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依据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做好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跨部门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第六条  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认定、日常检查巡查和安全专项检查、石刻保护利用研究、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工作,推进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智能监测体系建设。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资源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镇江市人民政府加强南朝陵墓石刻的协同保护,在考古发掘、学术研究、展示利用、资源整合以及跨区域执法协作等方面开展合作,强化保护规划、保护技术标准以及制度规范的衔接,推动南朝陵墓石刻历史文化内涵挖掘阐释、文旅融合创新发展、世界文化遗产联合申报等工作,提升南朝陵墓石刻的国际国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八条  保护南朝陵墓石刻,应当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统筹做好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
第九条  本市南朝时期的陵墓石刻区域应当依法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经考古发现的南朝陵墓石刻相关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条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应当依法编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请备案。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控要求,并将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南朝陵墓石刻展示利用实施规划,统筹考虑南朝陵墓石刻空间布局、周边自然条件等情况,明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传承、周边区域协调发展等内容,优化与南朝陵墓石刻相关的公园绿地等布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文物古迹用地,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确定为适合文物保护与展示的用地类型。
根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需要,可以依法将保护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污损、破坏南朝陵墓石刻及其保护设施、标志说明、展示标识;
(二)攀爬南朝陵墓石刻;
(三)未经批准修复、复制、拓印、翻模南朝陵墓石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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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