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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三批)》的通知(2)

  (四)典型意义

  针对违法行为人长期反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可诉性”标准,借助卫星遥感技术准确查明不同时期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状况,全面梳理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有效履职情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经监督,行政机关仍未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公益侵害,且继续违法行使职权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履职行为,以诉的确认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强化土地资源的司法保护。

  二、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农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农药使用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  判令依法履职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贵州省清镇市某农业种植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未遵循农药使用注意事项、使用范围及安全间隔期,在高粱扬花期对高粱种植区大面积喷施混合农药,其中各项农药均明确标注了对蜜蜂有毒、植物花期禁用。该行为导致种植区周边49户蜂农养殖的蜜蜂大量死亡。经检验,案涉高粱花穗检出4种对蜜蜂有毒的农药成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镇市检察院)邀请养蜂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确认蜂蜜与高粱均有农药残留风险,高粱中的农药残留在短期内无法自然代谢,存在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面源污染隐患。检察机关认为,清镇市农业农村局对上述违规使用农药行为怠于履行农药使用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清镇市检察院对清镇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于2025年1月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种植公司违规喷施农药引发的安全事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包括查处违法行为、开展事故处置、消除农残及污染隐患等。清镇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清镇市检察院遂以清镇市农业农村局为被告,向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镇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诉讼期间,针对蜂农因蜜蜂死亡遭受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49户蜂农向种植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三)法院裁判

  清镇市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法检两院联合邀请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等12家行政机关的30余名负责人、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清镇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清镇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依法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监管职责及防止农业面源污染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种植公司违规使用农药引发的蜜蜂大量死亡、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虽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采取部分措施,但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未开展农产品安全检测、风险评估及事故善后处置。法院遂判令清镇市农业农村局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服判息诉。

  判决生效后,清镇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种植公司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规用药行为;开展农产品安全排查,抽样检测蜂蜜、高粱及周边稻谷类农产品农残5批次,经溯源确认49户蜂农的蜂蜜均未流入市场;指导收购公司通过自然晾晒通风、杂质清理等方式消除农残风险后再入市;邀请农业技术专家为种植公司开展科学用药培训,为受损蜂农提供养蜂技术指导,帮助恢复养蜂生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农药使用巡查、农产品农残抽检,从制度层面防范类似问题发生。此外,49户蜂农在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中也依法获得赔偿。

  (四)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农药不当使用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支持民事起诉”的组合监督方式,既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消除公益隐患,又助力农户挽回经济损失,实现了“公益保护+民生保障”双重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与检察机关联合组织多家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庭审,以“个案示范”强化行业监管意识,推动行政机关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履职”转变,发挥了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同时,通过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促使其判后迅速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筑牢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线。两院在办案全过程中,邀请专家力量开展技术指导,重视发挥制度优势,共同解决公益损害问题,推动了种植、养殖产业规范发展;该案办理有力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农业强国建设“要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的要求,彰显了公益诉讼在促进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功能。

  三、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药品安全  处方药监管  判决确认违法

  (一)基本案情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柱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石柱县多家零售药店未严格落实处方药销售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审核真实有效处方的情况下,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随意补录电子处方,在销售处方药后违规补登虚假电子处方以应付监督检查;租借执业药师资格证件,形成执业药师“挂名”在岗现象;安排不具备执业药师资质的人员冒名签署处方,规避处方药审核相关要求。上述违法行为,不仅容易导致消费者错误用药,引发药源性疾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且扰乱药品经营监管秩序,削弱了处方药管理制度对公共健康的保障作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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