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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三批)》的通知(4)

  (四)典型意义

  公租房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低收入人群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障性国有财产。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为民,运用数字检察思维,聚焦公租房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管理乱象,精准发现问题线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跟进监督,针对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情况,依法提起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动,推动系统整治。人民法院全面审查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客观公正判决,通过联合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相关单位充分配合整改工作,构建“监督-裁判-促改”闭环,以司法合力推动问题有效解决。

  五、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诉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市政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无障碍环境建设  确认违法  二审维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检察院)反映,商丘市梁园区某物业公司在桂林路、丽晶路小区前的人行道位置上违规设置60余处高约50厘米的钢管地桩,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且部分地桩正对盲道出口,给残疾人出行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地桩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梁园区检察院对梁园区城管局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设置的地桩进行清除。该局逾期未回复履职情况。梁园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违规设置的地桩仍然存在,残疾人出行依然存在安全隐患,遂以梁园区城管局为被告,于同年9月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局对违规设置地桩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法院裁判

  梁园区法院审理期间,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的地桩全部拆除。梁园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现场查看,一致认可整改效果。鉴于梁园区城管局已全面履职,梁园区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梁园区法院认为,梁园区城管局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并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清除了违规设置的地桩,但其清除地桩前未依法履行市容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遂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认梁园区城管局原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梁园区城管局不服,认为其已完成整改,不应判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5年5月2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的地桩负有法定清除职责,其收到检察建议后仅发出整改通知,对逾期未整改情形既未依法强制清除亦未书面向检察机关反馈,直到检察院起诉时仍未能有效履职,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但鉴于其在一审审理期间已实际清除地桩,判决其继续履行已无必要,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梁园区城管局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裁判结果正确。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典型意义

  创造宜居、安全、美好的生活环境是城市管理的主要目的。本案中,针对城市管理部门对人行道私设地桩怠于履职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梯次监督方式,持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履职到位的,依法确认其起诉时原行政行为违法,强化对行政履职的时效性要求,明确认定诉后整改行为并不改变其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一步清晰界定了行政机关履职义务的时限边界与司法审查标准。行政机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检察机关聚焦争议核心,释明诉讼中行政机关补正行为不免除原行政不作为违法性。终审法院据此维持一审确认违法判决。两审裁判结果强化了对行政行为的全程监督,彰显了司法监督对促进依法行政的价值和意义。

  六、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诉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妇女权益保护  平等就业  终结诉讼

  (一)基本案情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当涂县检察院)发现某高温陶瓷制造有限公司等3家用人单位在当涂县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发布招聘设备工程师、操作工、机修工、仓管员、机长、机长学徒等工作岗位的信息,岗位要求中存在“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而上述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此外,辖区内另有多家公司也在该平台发布含“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上述企业发布岗位“限男性”的网络招聘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涂县检察院认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对辖区网络招聘服务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侵害了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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