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消防条例
宿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8号
 
《宿迁市消防条例》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8日
 
宿迁市消防条例
(2025年10月29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铁路、港航、林业等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管控机制和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应当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消防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消防监管部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指挥调度;
(二)按照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规定参与森林、内河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
(四)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五)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监督、指导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四)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管理和违法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行业管理部门。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育消防安全文化,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提高参训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工作履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开设消防宣传教育栏目或者安排版面、时段发布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在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可以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