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宿迁市消防条例(2)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有权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依法对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支持消防救援公益事业。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火灾风险特点和消防救援需求,统筹规划消防力量布局,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社会消防力量为辅助的多元化消防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水域救援、地震地质灾害救援等专业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推进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等特种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强化消防无人机等新技术装备运用。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并采取下列组织保障措施:

(一)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规划建设、运行保障、车辆装备、薪酬待遇等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训练设施;

(三)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保障机制,确保其薪酬待遇与专业技术能力、职业风险相适应,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保障措施。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应当加强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联勤联训,提升协同救援能力。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并结合生产经营特点,配备相应人员、专业消防装备及设施,建立执勤训练制度,定期组织灭火救援演练。组建单位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运行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以及电动车密集停放、充电场所建立消防快速处置队,配备专业场所、专业人员、专业装备,提升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演练,并保持器材装备完好。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依法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演练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资金投入,改善农村消防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灭火救援需要,采取下列火灾预防措施:

(一)组织建设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口、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设施;

(二)保障农村公路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农村公路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依法组织或者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维修、改造;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既有建筑未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既有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监管等部门制定计划,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依法予以迁出或者改变用途;

(二)对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不健全的建筑密集区实施综合整治,同步增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基础设施;

(三)对人员密集场所、物流仓储场所和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整改。

对无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但设施老化的老旧建筑,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支持通过功能优化、设施改造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九条  对老旧街区、老旧住宅小区等区域实施更新改造的,应当同步落实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一)开辟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明显标识,严禁占用、堵塞;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水源,配备轻型消防车辆,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三)对老化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实施更新改造,并安装漏电保护、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装置;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