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
监督立案。2020年11月10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回复《不予立案情况说明》,认为王某乙虽然两次报案,但王某甲的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行为涉嫌诽谤罪,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符合自诉转公诉条件。2021年4月1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同意,依法通知公安机关对王某甲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
监督结果。2021年4月12日,东城公安分局以王某甲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2024年2月5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后,依法对王某甲批准逮捕。同年4月9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通知要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后,依法对王某甲提起公诉。
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因诽谤对象涉及东城区法院法官,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案件转交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12月30日,丰台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甲犯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甲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对于诽谤等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为由申请监督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审查,认为相关行为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符合公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
(二)对于网络诽谤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考虑网络传播的特点和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准确把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条件,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人格权保护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更高法治需求。网络诽谤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对于社会秩序和被害人人格权的损害,相较于传统诽谤形式也更为严重。而且如果由被害人以自诉方式救济维权,往往面临取证难、启动自诉程序难等现实困难。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网络诽谤行为性质、特点,对于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通过网络诽谤多人,或者多次、长期诽谤他人,或者网络诽谤他人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网络社会秩序、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的,可以认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诽谤案件,应当严格办理程序,规范开展监督办案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诽谤案件,要在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标准、严格区分自诉与公诉界限基础上,严格落实批捕、起诉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批的制度。按照以上通知精神,检察机关开展诽谤案件立案监督工作的,需报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侦查的监督意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条、第三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五十九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0〕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0〕18号)
办案检察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甄静
案例撰稿人:沈谦、赵杰、王兴平
钟某某盗窃立案监督案
(检例第239号)
【关键词】
立案监督  证据不足不捕  跟踪督促  不应当撤案而撤案  重新立案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要旨】
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并持续跟踪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发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应当跟踪了解撤案或者终止侦查的理由,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自行侦查,发现撤案或者终止侦查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重新立案、继续侦查的监督意见。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及其办公室的积极作用,加强检警机关内外部协作和检察机关的内部协同,形成监督办案合力,确保依法有效惩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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