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7)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要加强跟踪监督,发挥一体履职优势,及时恢复涉案财物正常状态和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通知后,要及时跟踪解除通知的执行情况。公安机关未及时通知解除情况,或者当事人提出监督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核实涉案财物处置情况,依法对公安机关提出监督纠正、督促解除的意见。跟踪督促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履职优势,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监督意见落实情况,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推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第二十条

  办案检察院: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华丽、谢永远、张舵

  案例撰稿人:宋德乾、李淑敏、谢永远

  沈某某危险驾驶侦查监督案

  (检例第242号)

  【关键词】

  立案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  检举揭发  假立功

  【要旨】

  对于“检举揭发型”立功,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证据规则、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加强对立功线索来源、检举揭发内容的实质性审查,准确认定立功情节。对于经审查认定的“假立功”,人民检察院要对全部关联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假立功”行为性质和后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出生,教师。

  2021年6月14日,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检验,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9mg/100ml。6月19日,沂水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沈某某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侦查、起诉,沂水县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开庭审理了沈某某危险驾驶案。

  11月17日,等待法院宣判期间,沈某某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立功证明材料,证明沈某某于当日举报秦某某在某超市内扒窃张某某手机(价值3000余元)一部,沂水县公安局已对秦某某涉嫌盗窃案立案侦查。11月19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将沈某某提交立功证明材料的情况通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听取检察机关对沈某某是否构成立功情节的意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为准确审查认定被告人立功情节,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秦某某涉嫌盗窃案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现场视频,发现秦某某窃取手机后并未迅速逃离,而是在现场停留,直至沈某某及周围群众将其抓获,且在沈某某电话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抵达现场过程中无挣扎、逃跑迹象;被害人张某某手摸口袋发现手机丢失后未及时寻找,反而向秦某某摆手示意其离开,疑似相互认识。二人反应均明显异于一般盗窃案当事人。据此,沂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秦某某实施盗窃犯罪的真实性存疑,进而沈某某举报立功的真实性也存在较大疑问。

  调查核实。为查清秦某某盗窃犯罪事实、准确认定沈某某立功情节,正确适用刑罚,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商沂水县公安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检察机关派员对秦某某盗窃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关系、二人到达现场方式等,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补充调取案发前后超市内外、附近道路卡口监控,以及秦某某、张某某通话记录的建议。经审查监控视频,发现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被害人张某某曾于盗窃案发前在超市附近会面;经审查通话记录,发现案发前后,二人曾与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某某频繁通话。围绕上述疑点,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对秦某某、张某某二人进行了进一步的讯问、询问。二人最终承认,该盗窃案系在律师刘某某指使下共同伪造,秦某某事后从刘某某处收取好处费五千元。

  在收到以上盗窃案查办进展情况通报后,沈某某危险驾驶案的承办检察官对沈某某进行了针对性讯问,经深入释法说理,沈某某最终承认该盗窃案线索系其从刘某某处购买获得,以实现其减轻危险驾驶罪刑罚的目的。

  监督意见。综合以上侦查调查情况,根据案件不同诉讼阶段,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就沈某某危险驾驶案、秦某某盗窃案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一是正式函复沂水县人民法院,沈某某所举报秦某某盗窃案系虚假案件,该举报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法院。二是建议沂水县公安局对涉嫌帮助他人伪造立功的刘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等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建议沂水县公安局对不存在盗窃犯罪事实的秦某某盗窃案依法予以撤销。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