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8)
监督结果。2021年12月7日,沂水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沈某某举报秦某某盗窃案的立功情节未予认定,以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2年1月,沂水县公安局撤销秦某某盗窃案,并对秦某某等人妨害作证案立案侦查,最终查明沈某某为减轻危险驾驶罪责,出资2万元让刘某某帮忙寻找立功线索,在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某唆使秦某某、张某某共同伪造盗窃案并由沈某某举报立功的犯罪事实。7月19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等人分别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不等刑罚。
延伸履职。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立功证明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上报情况,向临沂市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临沂公安机关加强对立功证明材料的审核管理。2022年2月,临沂市公安局采纳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并共同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假立功”专项治理。在此基础上,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涉立功线索的查证核实机制,明确三机关的责任义务,全链条加强对立功证明材料的审核把关、对立功情节的审查认定。
【指导意义】
(一)对于“检举揭发型”立功,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立功线索来源、检举揭发内容的实质性审查,避免错误认定立功情节。检察机关要注意运用证据规则、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细致审查核实立功人获取立功线索的时间、地点、途径是否真实、合理;是否与被揭发案件的侦破经过存在矛盾等,依法准确认定立功情节。对于被检举揭发人所实施犯罪为危险驾驶、小额盗窃等轻微犯罪的,要注意审查被检举揭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过程、结果等是否真实,是否系以“假立功”为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犯罪。
(二)对于经审查认定的“假立功”,人民检察院要对关联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对“假立功”依法不予认定的同时,对于公安机关错误出具立功证明材料的,要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对于妨害作证、帮助伪造立功证明材料,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要依法提出监督立案的意见。对于以“假立功”为目的实施的“犯罪”,要注意区分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实质危害的,依法提出监督撤案的意见;确实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五百五十九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高检发释字〔2019〕1号)第十一条
办案检察院: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张娜、郭洪维
案例撰稿人:李玉玲、徐静茹、鞠鹏、高维进
李某某等三人诬告陷害、敲诈勒索侦查监督案
(检例第243号)
【关键词】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一体履职  防冤纠错  撤销案件
【要旨】
人民检察院要与公安机关强化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机制作用,通过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确保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对于监督履职中发现的异地法律监督线索,要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要求,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材料,协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基本案情】
原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男,1997年出生,无业。
2021年10月30日,孙某某与李某某(女,2004年出生,案发时李某某未满18周岁)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并见面,共同就餐饮酒后,在某洗浴中心发生性关系。31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电话报警称因醉酒被孙某某强奸。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处警时发现,孙某某身上有疑似被李某某反抗所形成抓痕,结合李某某陈述,认为孙某某有实施强奸犯罪嫌疑,遂于当日立案并对孙某某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1年11月3日,孙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李某某的自书材料。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现,自书材料中所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人(李某某)是报假案”的内容与李某某报案时和立案后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直接影响案件定性。高新公安分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商请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就孙某某涉嫌强奸案的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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